各市、县(区)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宁财规发〔2019〕13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和《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2年全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宁人社发[2022]23号)要求,现就我区2022年度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继续教育对象
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含初级、中级、高级、正高级)的人员,或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以下统称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实施。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前,必须登录宁夏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进行会计人员信息采集。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完成继续教育的情况,将在宁夏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中进行记载。
二、继续教育时间
2022年12月31日前完成。
三、学习方式及内容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内容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
(一)公需科目
公需科目学习不少于30学分,按照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确定的内容执行。会计专业技术人员自行登录“宁夏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网(http://nxzj.chinahrt.com)”进行学习,学习完毕后,保存相关学习证明材料上传至宁夏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进行审核。
(二)专业科目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可自愿选择《实施办法》规定的内容和形式参加继续教育,专业科目学习不少于60学分。
选择网络培训形式参加继续教育的人员可通过宁夏会计信息网(https://218.95.166.1:8888/public/NXKJXXW/dynamic/index.jsp?id=1)进入“宁夏会计人员网络继续教育学习系统”专栏,自行选择网络培训机构及内容进行学习,没有完成以前年度专业科目继续教育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按照对应年度通过网络培训补修学分。
学分认定按《实施办法》相关规定执行。参加网络培训继续教育的人员学分在宁夏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自动登记;参加其他形式继续教育的人员学分由用人单位、培训组织单位或个人上传相关材料,并由相应的县级市、县(区)财政部门审核。
四、相关要求
(一)各市、县(区)财政局要认真学习本通知及附件和相关文件要求,明确职责,及时回复咨询答疑和对相关信息采集、登记学分审核,更好服务好会计专业技术人员。
(二)各市、县(区)财政局要结合本地区会计管理工作实际,指导所属各单位和属地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合理选择继续教育方式,扎实做好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
(三)各单位应当鼓励、支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并提供必要的学习时间和学习条件。
(四)本通知未尽事宜,按照《实施办法》相关规定执行。各市、县(区)财政局、各有关单位可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具体情况组织实施。
附件: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2022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