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职务升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待遇计发问题的通知 宁人社发[2019]66号 2019-7-30 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区直各相关部门,中央驻宁各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职务升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待遇计发问题的复函》(人社厅函[2016]267号)精神,现就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职务升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待遇计发问题通知如下: 过渡期内(2014年10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职务职级(技术职称)升降后退休的人员,实行新老办法计发标准对比时,其老办法待遇计发标准按照退休时职务职级(技术职称)及档次、薪级对应2014年9月的相关标准计算。过渡期后职务职级(技术职称)升降的人员退休时,严格按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相关文件规定计发养老待遇。 本通知自2014年10月1日起执行。 自治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9年7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