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委托邮政部门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代征税款和邮寄发票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2020年第2号 2020-05-28
为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方便纳税人代开和使用发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办理流程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9号),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对现有委托邮政部门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代征税款(以下简称“委托邮政双代”)和邮寄发票工作进行了进一步细化和明确,现就有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代开发票地点
与税务部门签订《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及《委托代开普通发票协议》的邮政部门指定的营业网点。
二、代开和邮寄发票种类
(一)代开发票种类:增值税普通发票(纸质)和增值税电子发票。
(二)邮寄发票种类:增值税发票、定额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等各类发票。
三、申请代开发票的情形
(一)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临时取得应税收入需要代开发票的;
(二)已办理税务登记的企事业单位(不含个体工商户)法定代表人,临时取得个人劳务服务收入和财产租赁收入需要代开发票的。
四、申请邮寄发票的情形
已办理税务登记、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需要邮寄发票的。
五、不得代开发票的业务范围
(一)非税务部门管理的其他收入;
(二)已办理税务登记(含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的纳税人取得的经营收入;
(三)取得烟、盐、烟花爆竹等属于国家实行专营货物的收入;
(四)属于免税项目的收入(不含按次不达起征点的免税业务);
(五)餐饮类、娱乐类、建筑服务类(不含建筑劳务)、销售不动产等不适用“委托邮政双代”的经营收入;
(六)其他不适用“委托邮政双代”的经营收入。
六、代开发票需提供的资料
(一)提交《代开增值税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见附件);
(二)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提交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其他纳税人申请代开发票,提交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证照、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七、代征税(费)款
申请代开发票的纳税人在代开发票时,邮政部门对其依法代征相关税(费)款。
八、其他事宜
(一)委托邮政部门代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抵扣凭证。
“委托邮政双代”中,代征税款(费款、基金)信息分税种(费种、基金项目)打印在代开发票“备注”栏中。委托邮政代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记账联可作为记账凭证入账。纳税人若需要税收完税证明的,应于次月邮政部门申报税款后,从对应的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打印税收完税证明。
(二)自愿选择使用网上申领、线下邮寄配送方式的纳税人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门户网站或宁夏电子税务局登录发票申领系统,提交领用发票申请。税务机关受理后,通过物流配送将纸质发票邮寄给纳税人。邮寄费用由纳税人承担。
(三)纳税人可以使用手机微信端“税邮云”小程序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纸质)、增值税电子发票。代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纸质)可选择邮政现场网点领取或邮寄。
(四)咨询电话:
税务服务热线:12366
邮政服务热线:11185
九、施行时间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委托邮政部门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及代征税款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
2020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