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连续发布系列有关防控新冠肺炎疫情的税收优惠文件,宁夏区税务局及时部署,第一时间通过“获得”移动端服务平台点对点告知全区20多万户纳税人掌握了解,同时要求全区各级税务部门不折不扣,坚决贯彻落实。为帮助纳税人更加准确掌握和及时适用各项税收政策,税务总局对新出台的支持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进行梳理,形成《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指引汇编》,共涉及支持防护救治、支持物资供应、鼓励公益捐赠、支持复工复产四个方面12项政策:
1.取得政府规定标准的疫情防治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2.个人取得单位发放的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医药防护用品等免征个人所得税。
3.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4.纳税人提供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运输收入免征增值税;
5.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及居民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
6.对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扩大产能购置设备允许企业所得税税前一次性扣除;
7.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进口的直接用于防控疫情物资免征关税。
8.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应对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
9.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应对疫情物品允许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
10.无偿捐赠应对疫情的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11.扩大捐赠免税进口范围。
12.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延长至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