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局关于实施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电子化有关事项的通告
为深入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便利企业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促进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着力优化宁夏地区营商环境,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局决定在宁夏范围内实施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电子化,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备案主体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40号,以下简称“4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向境外单位单笔支付等值5万美元以上(不含等值5万美元)外汇资金的境内机构(以下简称“备案人”)。
二、备案方式
备案人可通过互联网登陆宁夏电子税务局,选择“我要办税-证明开具-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模块,完整填写并提交备案信息,凭电子税务局生成的备案表编号和验证码在付汇银行办理对外付汇业务。
付汇银行可根据备案人提供的备案表编号通过“跨境金融区块链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区块链平台”)对税务备案信息进行核验,并根据外汇管理相关规定审核其他资料后为备案人办理对外付汇业务。付汇银行也可通过互联网登陆宁夏电子税务局,选择“公众服务”模块,根据备案人提供的备案表编号和验证码,对税务备案信息进行核验,并根据外汇管理相关规定审核其他资料后为备案人办理对外付汇业务。
除上述网上办理方式外,境内机构和个人仍可在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或现场咨询业务。
三、实施时间
自2020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电子化。
四、注意事项
(一)备案人在电子税务局提交备案信息后,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在金税三期系统确认。
(二)备案人完成网上备案后,在主管税务机关未确认前,如因自身原因需对已备案事项进行修改或撤销的,可在电子税务局系统内进行撤销后重新备案。
(三)备案人在电子税务局办理并已通过主管税务机关确认的《备案表》,以及在办税服务厅办理的《备案表》,未通过核验被银行退回或在付汇前发现存在差错需要更改的,备案人需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提供情况说明,办理作废手续后,重新备案。
(四)备案人备案后需在宁夏范围外支付的,外省付汇银行仍可通过互联网登陆宁夏电子税务局或区块链平台实现核验备案表。
(五)付汇银行在使用区块链平台核验备案表并完成对外支付后,应及时在区块链平台登记相关付汇信息。
(六)各级税务局和外汇局将按照40号公告和有关规定,加强后续管理。
各地在执行过程中如遇有问题,请及时向当地税务局和外汇局反馈。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局
2020年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