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区)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局,自治区各单位:
为规范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引导、督促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依法履行继续教育义务、提高业务素质和专业胜任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和财政部《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18〕10号)有关要求,结合我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实际,制定《宁夏回族自治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现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宁夏回族自治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
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9年4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