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办公室关于明确2024年度单位社会保险费申报缴费期限的通知
内税办函[2024]3号 2024-1-7
国家税务总局各盟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24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3〕7号)和相关法律法规,现将2024年单位社会保险费申报缴费期限予以明确,请各地认真遵照执行并及时告知缴费人。
一、1月1日至1月7日系统升级7天,1月申报缴费期限顺延至1月30日。
二、2月10日至2月17日放假8天,2月申报缴费期限顺延至2月28日。
三、3月、8月、11月、12月申报缴费期限分别截至当月20日。
四、4月4日至4月6日放假3天,4月申报缴费期限顺延至4月24日。
五、5月1日至5月5日放假5天,5月申报缴费期限顺延至5月27日。
六、6月8日至6月10日放假3天,6月申报缴费期限顺延至6月25日。
七、7月20日为星期六,7月申报缴费期限顺延至7月22日。
八、9月15日至9月17日放假3天,9月申报缴费期限顺延至9月25日。
九、10月1日至10月7日放假7天,10月申报缴费期限顺延至10月29日。
如有临时调整,将另行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办公室
2024年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