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
内财会规〔2021〕18号
各盟市财政局,满洲里、二连浩特市财政局,内蒙古大兴安岭林管局,自治区直属各委、办、厅、局,各企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中央驻内蒙古有关单位:
为加强内蒙古自治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推进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高质量发展,培养造就高素质的会计人员队伍,提高会计人员专业胜任能力,我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部《会计人员管理办法》(财会〔2018〕33号)和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18〕10号),对2014年2月14日发布的《内蒙古自治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内财会〔2014〕96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内蒙古自治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2021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