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投资负面清单[2022年版]的通知
内政办发[2022]63号 2022-8-19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投资负面清单(2022年版)》(以下简称《负面清单》)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认真遵照执行。
一、深刻认识实施《负面清单》的重要意义
《负面清单》是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和政府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决策部署的重要措施,是推动重大项目建设和稳投资工作迈上新台阶、进而支撑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手段。各地区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深刻认识、准确把握实施《负面清单》对促进资源节约集约高效利用和稳投资的重要意义,坚决杜绝建设“面子工程”,避免要素无法保障的项目仓促上马,防止出现“半拉子”工程,严格管控低效、无效投资,不该上的项目一律不建,该上的项目全力支持;要按照“轻重缓急”,把有限的资金优先用于适度超前谋划布局基础设施上,重点用于群众急切期盼的民生领域上;要把有限资源用于撬动作用大、引导带动效果明显的重大项目上。通过实施《负面清单》,推动资源从低质低效领域流动到高质高效领域,实现重大项目建设和稳投资持续、健康、良性循环发展。
二、切实抓好《负面清单》落地实施
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落实《负面清单》,对于《负面清单》所列事项,一律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新批准投资建设,拟建、在建和建成的要分类进行清理整顿。已批准但尚未开工建设的一律叫停。已开工建设的要严格整改,符合国家及自治区有关政策标准后方可继续建设。已建成的要分类施策,在国家和自治区相关政策出台之前审批建设的,要按照有关政策加强管理;违规审批建成的,要制定专项整改方案,按照经济适用的原则加快整改,该淘汰退出的淘汰退出,有利用价值的充分开发利用。
三、全面加强《负面清单》实施监管
各地区各部门要依据职责全面加强《负面清单》所列事项的监管。对法律法规、现有制度规定未明确监管职责的,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全面落实监管责任。要坚决纠正“以批代管”“不批不管”等问题,加强地区与部门之间、部门与部门之间协同联动,实施全过程全链条全领域监管,防止出现监管真空,全面提高监管质效。
四、建立公共资金绩效评估制度
各部门要充分发挥项目事前评估、事中监管、事后评价的主体作用。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公共资金、国有资产的监管,按年度对各部门公共资金使用、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开展重点绩效评估,强化绩效评估成果运用,评估结果与财政预算安排挂钩。对于政府部门、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造成公共资产闲置、损失、浪费以及项目超预算支出、“半拉子”工程、建成后闲置的,相关部门、单位要制定专项整改方案,限期整改。
五、建立违反《负面清单》管理案例归集和通报制度
自治区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各地区执行《负面清单》情况的监督检查,适时开展明察暗访,对违反《负面清单》的典型案例予以通报,性质严重的依纪依规予以约谈。
六、建立《负面清单》完善和执行情况评估制度
各地区各部门在执行《负面清单》的同时,要不断加强政策梳理,对于需要增补的投资负面清单事项,及时通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纳入《负面清单》管理。自治区统计局研究建立相关投资统计核算工作机制。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按年度对《负面清单》执行情况进行评估,研究提出增补、调整意见,适时发布《负面清单》更新版本。
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职责做好《负面清单》的组织实施工作,重大情况及时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2022年8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内蒙古自治区投资负面清单(2022年版)
为走好以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为导向的高质量发展新路子,在坚决维护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的统一性、严肃性、权威性前提下,牢固树立过“紧日子”思想,坚持不懈推动绿色低碳发展,以尽可能少的资源消耗获得最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负面清单。
一、严格贯彻落实国家投资政策
(一)坚持法治思维,国家法律法规和地方性法规明令禁止的,禁止投资。
(二)强化规划约束,国家政策要求列入但未列入相关规划的项目,禁止投资(国家政策调整另有要求的除外)。
(三)《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2年版)》中禁止准入事项、未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许可准入事项,禁止投资。
(四)禁止投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9号)淘汰类项目,淘汰类项目不得新建和改造升级,已有项目必须限期关停。
(五)禁止投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限制类项目(不含存量项目升级改造或等量减量置换)。
二、牢固树立过“紧日子”思想
(一)严格控制机关、团体建设楼堂馆所,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不得建设未履行审批程序、未执行建设标准的办公用房。禁止以技术业务用房等名义建设办公用房或者违反规定在技术业务用房中设置办公用房。机关、团体不得建设培训中心等各类具有住宿、会议、餐饮等接待功能的场所和设施。机关、人民团体、财政给予经费保障的事业单位和其他团体维修办公用房,应当严格履行审批程序,执行维修标准,禁止进行超标准装修或者配置超标准的设施,禁止以维修改造等名义改扩建办公用房和技术业务用房。年度预算执行中,除因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等不可预见因素需要应急性维修外,不再追加维修改造预算。
(二)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资金禁止建设楼堂馆所、“形象工程”“政绩工程”、房地产等其他项目。高风险地区的专项债券资金禁止建设城市轨道交通,除卫生健康、教育、养老以外的其他社会事业项目,除供水、供热、供气以外的其他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棚户区改造新开工项目。
(三)严格控制建设高度超过30米或者宽度超过45米的大型雕塑,严禁以传承文化、发展旅游、提升形象等名义盲目建设脱离实际、脱离群众的大型雕塑。
(四)不得建设不符合规定的以河流、湿地、湖泊治理等为名开展的挖田造湖、挖湖造景项目(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和规划许可手续的项目除外)。
(五)坚决杜绝不计成本规划设计建设“面子工程”“政绩工程”,在节俭务实做好现有绿化亮化维护保障基础上,不得新增预算经费建设相关工程。城乡绿化审慎使用外来树种草种,严禁购买选用名贵品种树木花草,严格控制大树移植、大草坪铺设等违背节约型绿化建设要求的做法,积极采用符合国情、适应区情的经济、适生、优质乡土树种草种进行绿化。
(六)城市主要干道包括绿化带的红线宽度,小城市和镇不得超过40米,中等城市不得超过55米,大城市不得超过70米;城市人口在200万人以上的城市,城市主要干道确需超过70米的,应当在城市总体规划中专项说明。
(七)各地区建设城市游憩集会广场的规模,原则上,小城市和镇不得超过1公顷,中等城市不得超过2公顷,大城市不得超过3公顷,人口规模在200万人以上的城市不得超过5公顷。用于新建和维修广场的石材,禁止使用高造价、高维护成本的“面子”材料,推广使用性价比高、承载力强、耐用性好、绿色环保的石材。
(八)城区常住人口300万人以下的城市严格限制新建150米以上超高层建筑,不得新建250米以上超高层建筑。城区常住人口300万人以上城市严格限制新建250米以上超高层建筑,不得新建500米以上超高层建筑。各地区新建100米以上建筑应充分论证、集中布局。
(九)县城(旗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镇,不包括县级市、区,下同)新建住宅最高不超过18层。确需建设18层以上居住建筑的,应严格充分论证,并确保消防应急、市政配套设施等建设到位。县城广场的集中硬地面积不应超过2公顷。县城内部道路包括绿化带的红线宽度应不超过40米。
(十)加强债券资金项目管理,对发行后3个月未实际支出的项目,暂停发行项目剩余专项债券,完成整改后方可恢复发行。对发行后6个月未实际支出的项目,要将闲置资金按程序调整用于其他符合要求的成熟项目。
三、坚持绿色低碳发展理念
(一)坚决遏制“两高”项目低水平盲目发展,列入自治区管控目录的“两高”项目严格执行管控措施,新建、改扩建项目须达到能效标杆水平或国家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先进值。
(二)草原生态红线内严禁乱采滥挖、新上矿产资源开发项目,其他草原上除经依法依规批准的保障国家能源安全项目和保障重大项目及民用砂石土类项目外,不得新上矿产资源开发项目。
(三)严格按照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城镇开发边界3条控制线进行土地开发、保护、建设活动。严控城镇开发边界,将2021年国土变更调查的现状城镇建设用地范围确定为城镇开发边界管控线,“十四五”期间不得突破。遏制耕地“非农化”、防止“非粮化”。
(四)新建、改扩建工业和服务业项目水效不得低于国家或自治区行业用水定额先进值。严控沿黄重点地区、水资源短缺地区新建高耗水项目,工业项目优先配置再生水等非常规水源,严禁取用地下水发展高耗水工业。
(五)对于水资源超出承载能力的地区,除保障民生需求合理的新增生活用水、巩固脱贫成果项目用水,以及通过水权转让获得取用水指标的项目外,暂停审批超载水源新增取水许可。
(六)严禁超标准建设绿色通道,严格控制铁路、公路两侧用地范围以外绿化带用地审批,道路沿线为耕地的,两侧用地范围以外绿化带宽度不得超过5米,其中,县乡道路不得超过3米。不得违规在河渠两侧、水库周边占用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超标准建设绿色通道。禁止以城乡绿化建设等名义违法违规占用耕地。
四、有关要求
(一)对负面清单内的项目实施严格管控,各级投资主管部门不得审批、核准、备案;各有关部门、单位不得办理相关手续,不得提供土地和水、电、气以及经费等要素保障;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信贷等金融支持。
(二)未列入负面清单的项目,按照《政府投资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等有关政策履行相关程序。
(三)外商投资须同时严格执行《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1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7号)。
(四)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发布新版本的按照最新版本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