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会计师事务所: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级暂行办法》(内注管〔2017〕34号),我会将开展2022年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综合评级工作。现就此次综合评级有关具体工作通知如下:
一、评级对象
由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批准设立的,2021年12月31日在册的事务所(含外省事务所分所)。存在《内蒙古自治区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级暂行办法》规定不得参与综合评级情形的事务所除外。
二、信息填报
事务所负责人组织本所综合评级信息填报工作,根据以下要求填报相关指标信息:
(一)登录内蒙古自治区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官网(www.nmgcpa.org.cn/zzq/)的内蒙古自治区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服务系统,在信息上报管理—填报信息模块下载《2022年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级表》(以下简称《综合评级表》)、《内蒙古自治区注册会计师协会2022年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级评分办法及上报资料说明》(以下简称《评分办法及上报资料说明》)。
(二)上报《综合评级表》及相关资料前,请认真阅读《评分办法及上报资料说明》和《综合评级表》中指标定义及资料要求。
(三)为减少事务所填报负担,并保证数据一致性,对《综合评级表》中业务收入、注册会计师人数、继续教育、处罚惩戒等部分指标数据信息,我会将从相关行业管理系统中提取,其他指标信息根据要求报送电子版、扫描件等格式资料。
(四)事务所将《综合评级表》填写完成后,连同与其匹配的评级资料放到同一个文件夹中,文件夹中各项评级资料应注明名称,并按《综合评级表》项目顺序排列,将该文件夹制成压缩文件包,通过信息上报管理—填报信息模块上报我会。
(五)信息上报管理—填报信息模块具体操作方法详见内蒙古自治区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服务系统首页常用工具中事务所用户手册。
(六)为保障综合评级工作顺利进行,事务所应及时上报评级所需资料,逾期不再接受补报。
三、汇总和审核上报信息
事务所须按本所实际情况认真填报评级资料,并对上传、提交资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我会将对上报资料进行整理汇总,并对上报的《综合评级表》及评级资料进行审核、评分。
为便于综合评级工作开展期间的相关信息及时沟通,事务所应安排专人与协会对接此项工作。
四、时间安排
事务所应于2022年5月31日前将《综合评级表》及相关评级资料上报我会。
五、联系方式
联 系 人:杨昊伦 姚宇璠
电 话:0471-4192557
附件:1. 2022年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级表
2. 内蒙古自治区注册会计师协会2022年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级评分办法及上报资料说明
内蒙古自治区注册会计师协会
2022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