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规范机动车行业发票使用行为,营造公平公正有序的营商环境,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联合制定了《机动车发票使用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为帮助纳税人了解新规定,特编写如下辅导资料。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一、为什么要出台《办法》?
答:机动车发票是指单位和个人销售机动车时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票软件中机动车发票开具模块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为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加强机动车行业发票管理,规范机动车行业管理秩序,保护守法纳税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提升税收治理能力。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2020年12月28日联合制定了《机动车发票使用办法》,《办法》自2021年5月1日起试行,2021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
二、《办法》的基础规定有哪些?
答:《车辆购置税法》及其配套征管政策,确立了一车一申报和以机动车发票电子信息办理车辆购置税等制度,这使得机动车发票管理成为相关税种管理的关键环节。《办法》确立了贯穿机动车生产、批发、零售全环节的发票管理机制,并根据各环节不同的经营管理特点,制定了发票使用的具体操作规则。
三、《办法》的主要优势是什么?
答:《办法》明确了发票使用规则,把机动车类增值税专用发票与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管理衔接起来,将机动车生产、批发、零售多个环节的管理贯穿起来,让税务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公安部门的管理对接起来,从而精准地强化了车辆电子信息的管理,并提升了机动车发票开具的便利性与准确性,有效防范机动车发票虚开风险。
四、在机动车发票使用方面有什么便民措施?
答:一是最大限度地为企业服务。税务机关在发票领用方面实施动态管理。由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结合销售方生产经营情况和取得机动车的相关凭据判断其经营规模,动态调整机动车发票领用数量,满足企业经营中对发票的需求。
二是企业在销售机动车时,能够读取到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中已购进机动车的车辆电子信息开具发票,可以显著提升机动车发票开具的便捷性和准确性。
三是12366热线、办税服务厅、税务机关官方网站、第三方技术服务热线等多种渠道为纳税人提供咨询服务。
五、机动车发票有哪些种类?《办法》适用什么情形?
答:机动车发票包括单位和个人销售机动车时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办法》适用于单位和个人销售机动车(不包括二手车,下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情形。
六、在日常开具和使用机动车发票时要注意哪些事项?
答:为了切实维护机动车购销双方的合法权益,在发票开具和使用方面要遵循以下几点要求:
1.机动车销售方按照“一车一票”原则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例如,某单价为135万元的机动车,在向消费者销售一辆机动车开具发票时仅能开具一张总价款为135万元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而不能分拆价款开具两张及两张以上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2.销售方应当按照销售符合国家机动车管理部门车辆参数、安全等技术指标规定的车辆所取得的全部价款如实开具机动车发票。这里所说的国家机动车管理部门车辆参数、安全等技术指标通常是指工信部门发布的《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中列明的符合出厂技术条件的车辆参数、安全等指标。
七、机动车销售方分为几种类型?如何区别?
答:考虑到机动车销售方式和渠道的各自特点,税务机关根据企业实际生产经营情况将机动车的销售方分为三种类型,即:机动车生产企业、机动车授权经销企业、其他机动车贸易商,实行分类分级管理。
机动车生产企业包括国内机动车生产企业及进口机动车生产企业驻我国办事机构或总授权代理机构,如在国内从事汽车整车制造的企业属于国内机动车生产企业,某国外品牌(中国)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属于进口机动车生产企业驻我国办事机构或总授权代理机构;机动车授权经销企业是指经机动车生产企业授权,且同时具备整车销售、零配件销售、售后维修服务等经营业务的机动车经销企业,如某品牌汽车4S店等;其他机动车贸易商,是指除上述两类企业以外的机动车销售单位和个人,如摩托车个体经销处。
八、国内机动车生产企业开具机动车发票的基本流程是什么?
答:国内机动车生产企业销售本企业生产的机动车,应按照现行规定向工信部门上传国产机动车合格证电子信息,并在开具发票后通过机动车合格证管理系统将发票开具信息与机动车合格证信息进行关联匹配。
关联匹配了机动车合格证信息的机动车发票信息,系统会自动发送至受票方;若发票开具信息未关联机动车合格证信息,会影响受票方继续开具对应的机动车发票。
九、从事机动车进口的企业开具机动车发票的基本流程是什么?
答:进口机动车生产企业驻我国办事机构或总授权代理机构和从事机动车进口的其他机动车贸易商销售本企业进口的机动车,在按规定录入并上传进口车辆电子信息后,能够直接调用车辆电子信息开具机动车发票,实现机动车发票开具信息与车辆电子信息的关联匹配。
上述企业若未按规定上传进口车辆电子信息,则会影响车辆电子信息的调用和对应机动车发票的开具。
十、机动车经销企业开具机动车发票的基本流程是什么?
答:机动车授权经销企业和其他机动车贸易商销售机动车开具发票时,直接录入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或者扫描合格证二维码,读取增值税发票系统中已购进机动车的车辆电子信息并开具发票。
若读取不到已购进机动车的车辆电子信息,将无法正常开具发票。
十一、应当如何区别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场景?
答:销售方根据不同情形,使用不同种类的机动车发票。购买方购进机动车自用的,销售方应当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购买方购进机动车用于销售的,销售方应当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例如:某汽车4S店将库存车辆销售给消费者,应当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而该4S店将库存车辆调配下属分店或其他汽车销售企业用于其对外销售的,则应当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十二、销售机动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哪些注意事项?
答: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机动车发票开具模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要注意以下几点:
1.正确选择机动车类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
2.正确填写数量、单价、单位,“单位”栏应选择“辆”。
3. 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可分行填列多辆机动车信息。
4.允许开具销货清单,销货清单内容的填写要求与票面商品行填写规则一致。
5. 增值税专用发票“规格型号”栏应填写机动车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国内生产商选填(具体操作可见十三问答),进口企业和经销企业必填。
6.需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如果仅涉及销售折扣、销售折让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中“规格型号”栏不填写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
7.销售材料、配件、维修、保养、装饰等非机动车整车销售业务,均不通过该模块开具发票。
十三、国内机动车生产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规格型号”栏应当如何填写?
答:国内机动车生产企业若不能在“规格型号”栏逐行填写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的,“规格型号”栏可以为空,但应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包括《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清单》)上,将相同车辆配置序列号、相同单价的机动车,按照同一行次汇总填列的规则开具发票。
因为国内机动车生产企业在销售机动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需将发票开具信息与对应的国产机动车合格证电子信息进行关联匹配,此时可以确保下游企业正常读取购进车辆电子信息并开具机动车发票。所以,国内机动车生产企业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可以不逐行填写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但税务部门和工业和信息化部门鼓励具备条件的国内机动车生产企业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逐行填写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从而提升受票方获取购进机动车信息的效率。
十四、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开票有误或者发生销售退回情形,销售方开具红字发票有何规定?
答:销售方开具红字发票时,应当收回消费者所持有的纸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如消费者已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的,不需退回报税联;如消费者已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的,不需退回注册登记联;如消费者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且已抵扣增值税的,不需退回抵扣联。
例1:5月31日,张先生在某汽车4S店购买一台新车,取得4S店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由于工作人员的疏忽将张先生的身份证号码录入错误,如果在缴纳车辆购置税前发现发票开具错误,张先生应将其所持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全部联次退回4S店,4S店应按原蓝字发票信息开具红字发票后,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如果张先生已缴纳车辆购置税,在办理车辆注册登记时发现开票有误,应将其所持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注册登记联退回4S店,4S店应先开具红字发票,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例2:某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买车辆,在申报缴纳车辆购置税前发现发票开具错误,但该纳税人已抵扣增值税的,在开具红字发票时,应将其所持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报税联、注册登记联退还给4S店。4S店先开具红字发票,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另外,一张蓝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发票只能红冲一次。但同一台车在实际业务中存在多次退货多次销售的情况,可以多次冲红。
十五、《办法》实施后,对制造日期为2021年5月1日之前的机动车,如果没有取得车辆信息,还能销售吗?如何开具发票?
答:《办法》自2021年5月1日起试行,2021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自试行之日起制造的机动车,销售方应按本办法规定开具机动车发票。制造日期按照国产机动车的制造日期或者进口机动车的进口日期确定。对于企业所销售机动车制造日期在2021年5月1日之前的,销售方可按《办法》实施前的规定开具机动车发票。例如,2021年7月5日销售2021年4月生产的机动车,按照《办法》实施前的规定开具机动车发票。
十六、机动车发票票样发生了什么变化?
答: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票软件自动在其左上角打印“机动车”字样。
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2021年5月1日后启用新版发票。新版发票将原“购买方名称及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栏调整为“购买方名称”栏,该栏应根据消费者的身份打印消费者的单位名称或个人姓名;将原“纳税人识别号”栏调整为“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明号码”。如消费者需要抵扣增值税,则该栏必须填写消费者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纳税人识别号,若消费者为个人则可填写个人身份证明号码。
十七、2021年5月1日《办法》试行后,机动车企业还可以开具旧版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吗?
答:机动车企业在2021年12月31日前仍可继续开具旧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纳税人开票时注意选择是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还是旧版发票,务必保证开票系统中选择的发票种类与纸质发票一致。
十八、办法实施后,对机动车类发票作废或丢失有什么要求?
答:已开具的机动车类专用发票(包括电子专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不允许作废,需进行红冲处理。
消费者丢失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无法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或者机动车注册登记的情形,消费者应向销售方申请重新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销售方核对消费者相关信息后,先开具红字发票,再重新开具与原蓝字发票存根联内容一致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十九、税务机关什么情况下可以手工维护机动车进销台账信息?
答:试行期间,如果出现部分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电子信息被他人误用的情况,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在核实合格证原件及购进机动车相关发票后,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税务端手工维护机动车进销台账信息,并在完成维护后5个工作日内报自治区税务局备案。对于因上游机动车企业未及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导致合格证电子信息无法传递至下游机动车企业的情况,不得提前手工修改合格证电子信息归属关系。
二十、对违规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企业有何管理措施?
答:机动车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包括机动车生产企业和机动车经销企业)。将被列入名单并向社会公告:
1.未按实际销售机动车辆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开具发票2次以上(含2次)或者情节严重的;
2.销售同一辆机动车在违规低价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同时,再开具其他增值税发票造成少缴车辆购置税2次以上(含2次)或者情节严重的;
3.其他违反发票管理规定开具发票造成少缴车辆购置税2次以上(含2次)或者情节严重的。
对列入名单的机动车企业依法采取以下措施:主管税务机关核实中发现机动车企业存在违规开票行为的,应责令其重新开具发票,并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同时将采取以下管理措施:
1.列入重点监控对象,适时组织税收专项检查;
2.加强日常风险管理,从严核实其报送的各种资料;
3.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供应实行交(验)旧供新、严格限量供应;
4.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依法采取其他从严管理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