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关于增设其他返还性收入科目的通知
内财库[2020]408号 2020-4-13
各盟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各盟市中心支行、呼和浩特各旗县支行:
按照《财政部关于阶段性提高2020年地方财政资金留用比例的通知》(财库〔2020〕11号)规定及《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关于阶段性提高2020年地方财政资金留用比例的通知》(内财库〔2020〕258号)中有关政策落实要求,为准确核算阶段性提高2020年地方财政资金留用比例5个百分点增加的现金流返还至县级收入,决定在“1100199其他返还性收入”科目下增设目级科目,“110019902所得税返还”、“110019904增值税返还”、“110019905消费税返还”,用于核算中央直接税收返还到县级收入的5%部分。
具体核算方法为:2020年3月至6月间,“110019902所得税返还”科目核算所得税返还增加的5%留用资金,“110019904增值税返还”科目核算增值税返还增加的5%留用资金,“110019905消费税返还”科目核算消费税返还增加的5%留用资金。上述新增目级科目在2020年内有效,各相关部门要尽快将已发生的收入报表数据更新至新科目下,确保阶段性提高2020年地方财政资金留用比例政策落实到位。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
2020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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