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项税额抵扣?
进项税额是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它与销售方收取的销项税额相对应。
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包括:以票抵扣、计算抵扣、分期抵扣和特殊发票抵扣。
一.以票抵扣-法定扣税凭证上的增值税额
进项税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税率
法定扣税凭证包括:
1. 增值税专用发票(包括税局代开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2. 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3. 代扣代缴增值税的完税凭证
二.购进农产品进项税额
1.计算抵扣:从生产者手中购进免税农产品
销售仍为农产品,进项税额=买价*10%
2.购进已税农产品
销售仍为农产品
(1)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法定扣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10%)
(2)取得小规模纳税人的税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专票上注明的金额和10%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3.购进免税或已税农产品
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16%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2%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4.购进全环节免税的农产品
纳税人从批发、零售环节购进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蔬菜、部分鲜活肉蛋而取得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
三.不动产分期抵扣的进项税额
1.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60%,第二年抵扣40%。
2.抵扣时间具体规定——分2年抵扣:
第一年60%:在扣税凭证认证当月;
第二年40%:在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月起第13个月
3.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应税项目,可在用途改变的次月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
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净值÷(1+适用税率)×适用税率。
四.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进项税额
一般纳税人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2018年6月30日前暂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2018年7月1日后凭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依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1.高速公路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3%)×3%
2.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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