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简易征税办法?
简易征税办法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因行业的特殊性,无法取得原材料或货物的增值税进项发票,所以按照进销项的方法核算增值税应纳税额后税负过高,因此对特殊的行业采取按照简易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一、一般纳税人可按简易征收率6%征税的货物
(一)按简易征收率6%征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货物
1、县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
2、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
3、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粘土实心砖、瓦从2001年12月1日起一律按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不得采取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
4、原料中掺有煤矸石、湿煤、粉煤灰、烧煤过路的炉底渣及其他废渣(不包括高炉水渣)生产的墙体材料;
5、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活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
6、对一般纳税人销售的自来水。
生产上列货物的一般纳税人,也可不按简易办法而按有关对一般纳税人的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上列货物所选择的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办法至少三年内不得变更。实行简易办法计算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
(二)按简易办法征收率6%征税但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货物
1、销售未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2、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的商品混凝土。
二、按征收率4%征收增值税的货物
(一)对特定货物的销售行为
1、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
2、典当业销售的死当物品;
3、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机关批准的免税商店零售免税货物。
(二)拍卖行取得的拍卖收入
(三)卫生防疫站调拨生物制品和药械
(四)销售旧货(包括旧货经营单位销售旧货和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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