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定税则制
2018-11-28 10:37 来源:中国会计网
一国依据其与别国签订的贸易条约或协定,按缔约双方或多方共同商定的税率制定的关税税则。通常协定税则是按互惠原则制定的,税则中列入的税率是由条约或协定的缔约双方或多方共同商定的,且此税率受协定或条约条款的制约,对缔约双方或各方具有约束力,不得单方面任意修改或撤销,因此也被称作受约束的税率。
协定税则制可分为以下两种:
(1)自主协定税则制。它一般都采用复式税则,其中税率较高的一栏为国定税率或法定税率,另一栏为协定税率。协定税率是协定双方或各方在平等互利基础上,对与双方或各方贸易有利害关系的若干税目进行协商制订的较低税率。
(2)不自主协定税则制或称片面协定税则制。在殖民主义时代,一些强国凭借武力胁迫弱小国家与其签订不平等条约,以协定关税的名义侵犯别国的关税自主权。所订税则使强国单方面享受低税进口的特权,低价倾销其商品。这种不自主的协定已随着殖民体系的瓦解而逐渐消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