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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主协定税则制

2018-11-28 10:37     来源:中国会计网     
    协定税则制中的一种。这种税则一般都采用复式税则,其中税率较高的一栏为国定税率或法定税率;另一栏则为协定税率。它是协定各方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对于各方贸易有利害关系的若干税目进行协商确定的较低税率。将此税率列入税则中协定税率一栏,此栏中只列经协商的税率,未经协商的税目,可暂时留空,以待日后补免。通常,所订协定税率不仅适用于协定的签订国,也适用于所有享有该国最惠国待遇的国家。

    这种税则制与最高最低税则制有许多相似之处,但它们的不同点是:

    (1)自主协定税则对全部货物自主制订国家税率;只对部分经协商的货物制订协定优惠税率;最高最低税则则对全部或大部分货物均事先制订出最高和最低两种税率。

    (2)自主协定税则的协定税率需与协定各方协商制订,不同的国别可采用不同的协定税率;最高最低税则则是以最低税率作为优惠税率与其他国家进行谈判,以取得对等优惠待遇,最低税率也是最惠国待遇的优惠税率。

    (3)自主协定税则中的协定税率在条约或协定有效期内,不得随意修改或撤消;最高最低税则中的两栏税率均由本国自主制订,可以随时修改或撤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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