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特产税适用税率
2018-11-23 10:15 来源:中国会计网
适用于农业特产税不同纳税人和税款缴纳人的税率。1994年税制改革以后,原产品税部分应税农产品改征农业特产税,对部分应税产品保留了原产品税对收购者征收,原农林特产税对生产者征收的格局。即对部分应税产品收入分别在生产环节和收购环节征收两道税。因此,有必要将国务院规定的税率具体化,分别规定不同环节的适用税率。根据《财政部关于农业特产税征收具体事项的通知》规定,生产毛茶的单位和个人适用税率为7%,收购毛茶的单位和个人适用税率为16%;养殖和捕捞水产品的单位和个人适用税率为8%,收购水产品的单位和个人适用税率为5%;生产贵重食品的单位和个人适用税率为8%,收购贵重食品的单位和个人适用税率为25%;生产和收购其他应税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均按《国务院关于对农业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规定》的同一适用税率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