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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赋附加

2018-11-19 10:12     来源:中国会计网     
    旧中国随田赋正额加征附 加税。清朝在田赋正额之外,还有为数众多的加征,主要是耗羡、平余和漕粮附加三项。耗羡,又叫火耗。清初,田赋多以银两缴纳,各州县收入田赋银后,要把所收纳的零碎银两,熔化成规定重量的银锭,才能人库。由于在熔铸时,重量有所亏耗,因此,各地征收准适当多征一些,以补亏耗之数。但地方官吏往往借此苛索,成为剥削人民财富的一种手段。平余。雍正时,四川的不法官员在征收赋税时,暗将戥头加重,以增收银两。乾隆三年,为整饬暗中加重之弊,准四川在火耗之外,每百两提解六钱,称平余。以后各省仿行,成为田赋的加征。漕粮,是指向京城运送漕粮的各种加征浮收。漕粮是清代田赋的一部分,以实物缴纳。清后期政府为支付不断增加的对外赔款,以“分赔”、“摊赔”。“代赔”等名目将沉重的赔款负担分散给地方。地方无款可筹,只好以附加税的形式,’。。 附加于田赋,且名目繁多,如随征津贴、亩捐、按粮捐/输等等。其中洞治、光绪时,田赋亩捐已超过正赋。 由于田赋附加无一定章法,是当时财政搜刮的一种 重要手段。北洋政府成立后,田赋加征更加严重。 除将清代末期田赋之外的一切附征条目,归并于正 税之中,又开征新的附加税目。1912年北洋政府规 定,地方征收的田赋附加税不得超过田赋正额的 30%,但这一规定不久,就被各省相继突破,致使附 加税超过田赋正税,有的地方甚至超过若干倍。田 赋附加的泛滥,使人民背上沉重的负担,造成农村经 济萎缩,民不聊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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