场课
2018-11-16 11:57 来源:中国会计网
指对食盐产制运销所征的捐税。盐税为中国历代政府的主要财政收入之一。食盐征税起源很早,战国时秦已设关征税,但盐税名称始见于《后汉书·百关志》。除隋开皇三年至唐先天年间(公元583—712年)外,历代均征收盐税,情况各代不同。宋代盐户的盐丁领取工本,替官制盐,按下交官名为盐课。后行引法,又向盐商发引收钱(粮)。到元代,官卖引给商,今商赴场或就仓支盐。商人所缴引价亦名盐课。盐户所缴税课常改称灶课。明代相沿未变。清代盐课分三种:向食盐生产者、盐户征收的,称灶课;向运销商人征收的,称引课。因引课为盐的主要项目,又常称为正课;各项附加税和其他苛捐、规费等,则统称杂课。咸丰以后,又另征盐厘。1913年,北洋政府以盐税抵借外债,从此,盐税收入抵债后的余款称盐余。1932年,国民党政府将盐务范围内的各种土地租课(包括灶课在内)归并为场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