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评估增值的税务处理
2018-11-12 12:23 来源:中国会计网
我国法律、法规规定,企业实行股份制、吸收外商投资、对外联营投资。企业兼并、合并、改组、拍卖以及国家统一组织的清产核资等,均应按规定进行财产重估。纳税人按国务院的统一规定进行清产核资时发生的固定资产评估净增值,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纳税人以实物资产或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发生的评估净增值,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但对中途转让或到期收回的价值与投出时的账面价值的差额,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纳税人进行股份制改造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可以调整账户并计提折旧,但不得在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