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会计名词 > 正文

课税主体

2018-10-24 10:53     来源:中国会计网     
    “课税客体”的对称。税法规定的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亦称“纳税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自然人指公民个人;法人指依法成立并能独立行使法定权利和承担法律义务的社会组织,如企业、社团等。不同税种的纳税人是由课税对象的性质决定的。如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只能是企业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可以从不同角度对纳税人进行分类。如按国民经济部门可分为工业、农业、商业、机关、部队等;按国籍可分为中国人和外国人等。对纳税人进行合理的分类,有利于体现税收政策中合理负担和区别对待的原则,协调国民经济各部门、各层次的关系。负税人与纳税人是两个不同概念。当纳税人缴纳的税款是自己负担时,纳税人与负税人是一致。当纳税人通过一定途径将税款转嫁他人负担时,纳税人就不是负税人。

微信公众号

萨恩课堂

咨询电话:400-888-3585

在线客服:点击咨询

©2001-2023 中国会计网(CANET) All Rights Reserved 运营支持:北京萨恩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实名网站认证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7473号 京ICP备1201396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