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量税
2018-10-10 10:39 来源:中国会计网
“从价税”的对称。按税收的计征标准划分的一类税。凡是以课税对象的数量(如重量、容量、尺度、面积、件数)为标准,采用固定税额计征的税种都谓之从量税。从量税数量单位的确定和计算,在方法和手续上都极为简便易行。但如果不按一定标准分等定税或分等过粗,税负则不公平,因为从量税的税负轻重不能与物价变动因素相联系,并且在通货膨胀时税额不能增加,使税收遭受损失。为此,从量税的设计,往往将同类物品区分为不同税目,对于价格高的,规定较高的固定税额;对于价格低的,则规定较低的税额。但即使如此,从量税的税负轻重仍不能完全与数量单位、价格高低等因素相联系,使税收调节作用相对缩小。如果为求公平,对课税对象进行详细的分类,又会使制定税额的工作过于繁琐。但是一些特殊情况下,采取从量定额征税还是必要的。如采取从量定额征税后,企业改进产品包装装潢,产品售价提高,而税负不增加,效益提高,有利于促进企业改进包装。
目前,世界各国实行的税种,只有少数几种采用从量税。中国现行税制中的资源税、车船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船舶吨税等税种、是以产量或销量(吨数或立方米)、吨位或辆数、平方米等计税依据,并按照规定的定额税率计税,均属从量税。现行税制的消费税中,对一些供求基本平衡,价格差异不大,计量单位规范的消费品如黄酒、啤酒、汽油、柴油等采取从量定额方法征收。对这类消费品征收的消费税,计税依据是销售数量,也属于从量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