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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物税

2018-10-10 10:39     来源:中国会计网     
    亦称物税、客体税,“对人税”的对称。早期的对物税着眼于物,将人的关系排除在外,如对财产征税、对商品征税等。现代意义上的对物税,通常是指税收主体与税收客体之间没有直接关联的税收。对物税以客体的“物”为基础而不考虑个人情况,以课说对象的收益额、流转额、数量、外部特征对课税标准,依课税对象的不同设计税率。侧重于物的因素进行课征的对物税,特别强调注重某种物的存在,其主要特征有:(1)在课税原理上,对物税表现为一种由物及人的过程。即首先指向某物,然后才涉及与该物有一定连结关系的私人。(2)在税基的计算上,对物税仅以物的价格、金额或数量为准,而不考虑与该物存在归属关系的私人的经济收入和生活状况等因素。

    对物税的优点在于:征税面宽,税源大;对商品经济活动可以进行多方面的调节;征收简便,对象明确。对物税的不足在于:贫富负担同等的税收,有失公平;税收收入受经济影响波动大,不够稳定;在实行价内税时,如若税负不当,还会影响物价。因此,对物税应选择大宗、固定、易于课征的物品征税,以求得收入的普遍和充分。也可选择奢侈物品,按较高税率课征,以调节消费和收入分配。从各国来看,对物税主要为各种间接税和个别财产税,包括货物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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