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负担转嫁
2018-10-09 10:38 来源:中国会计网
简称“税负转嫁”。指税收负担从纳税人那里转移到他人身上的现象。换句话说,税收负担转嫁是指纳税人把自己缴纳的税收转移给别人负担的过程。税收负担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税负转嫁包括税负转移和最终归宿两个部分。狭义的税负转嫁仅指纳税人把税收负担转移给负税人的过程。西方财政学把税收分配的影响划分成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谓之“税负冲击”,指税收的征收点或最初纳税人;第二阶段谓之“税负转嫁”;第三阶段谓之“税负归宿”。他们认为:税负转嫁的程度主要取决于二个因素:一是税收形式,二是商品的供求弹性。就税收形式来说,直接课税是间接税,易于转嫁;直接课之于纯收益或个人收入的税,即直接税,则不易转嫁。就商品的供求弹性来说,如果商品的供求弹性较小,需求弹性较大,则税负转嫁出去的份额较小;如果商品的供求弹性较小,供给弹性较大,则税负转嫁出去的份额较大。
税负转嫁的途径和形式有三:一是“前转”,即纳税人把税收负担即向前转嫁给商品购买者。一般认为,“前转”是税负转嫁的主要途径。二是“后转”,即纳税人把税收负担向后转嫁给生产要素的提供者。三是“散转”或“复转”,即既向前转嫁,也向后转嫁。
税负转嫁的主要手段是变动价格。向前转嫁主要通过提高商品的销售价格,向后转嫁主要通过降低各生产要素价格,包括降低劳动者工资等。西方有关税负转嫁的讨论,最早出现在17世纪的英国。目前,它已成为西方财政学的重要组成部分,形成了一些学派。其中,最主要的有两个学派:绝对转嫁论和相对转嫁论。绝对转嫁论认为,一切租税皆可转嫁。相对转嫁论认为,税收能否转嫁及其转嫁过程会因税种、课税商品的性质、供求关系以及其他经济条件的不同而有差异。中国社会主义税收理论中长期没有税负转嫁与归宿这一类概念。
近几年,随着税收体制改革,税负转嫁问题受到理论界的重视,展开了一些讨论。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认为,税负转嫁是资本主义税收分配中的特有现象,是资本主义国家对劳动者进行超经济剥削的隐蔽形式。社会主义税收作为国家有计划分配社会产品的手段,不可能有此现象,特别是税收不是价格变动的直接原因,因此,社会主义经济中不存在税负转嫁问题。另一种观点认为,税负转嫁作为一个重要的经济问题,税收归宿作为为重要的社会问题,本身并无阶级性。特别是在经济体制给个中,大量商品的定价权将分散化,使企业具有决定商品价格的权利,国家对某些商品的征税,客观上推动了这些商品的价格上涨,从而,发生“前转”现象。特别是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过程中,作为价格重要组成部分的税收,尽管表面上由生产者或经营者缴纳,但却是通过销售由消费者手中转移过来的。即消费者肯定构成税收归宿之一。并且,承认社会主义经济中的税负转嫁问题,国家可以利用税收调节某种商品的供给和需求,纳税人可以通过涨价来转移税负,使消费者或购买者成为负税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