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入来源地
2018-09-14 09:46 来源:中国会计网
纳税人取得收入的地点。它是国家对纳税人行使地域管辖权的依据和标准。收入来源地和支付地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两者不尽一致。收入来源地一般为从事劳务活动或经济活动的所在地。有些收入虽然来源于本国,但并不一定在本国支付。针对收入来源地与支付地不一致的情况,各国税法都规定,凡从本国取得的收入,不论是否在本国支付,都属于来源于本国,都要依法征收所得税。由于收入来源地直接关系到一国地域管辖权的行使,因此明确收入来源地的确定标准是十分重要的。世界各国根据跨国所得或财产项目的不同,确定收入来源地的标准也不尽相同。
各国普遍采用的收入来源地确定标准有一种:
(1)跨国经营所得来源地的确定。即以常设机构为准,若某一跨国纳税人在某一国设有常设机构,并且通过该常设机构从事经营活动取得了所得,则该项所得的收入来源地即为该国。
(2)跨国劳务所得来源地的确定。劳务所得又分为独立劳务所得和非独立劳务所得。对于跨国独立劳务所得来源地的确定,是以跨国独立劳动者是否在本国设有固定基地或在有关会计年度中累计在本国停留达183天为准,如符合这一标准,则本国为收入来源地。对于跨国非独立劳务所得来源地的确定,若该跨国非独立劳动者是受聘或受雇于本国,则本国为收入来源地。
(3)跨国投资所得收入来源地的确定。若投资所得是由本国被投资者、债务者。特许权受让者所支付,则本国为收入来源国。
(4)跨国其他所得来源地的确定。对于跨国不动产所得或利得来源地的确定是以不动产的存在地或坐落地为收入来源地。对于跨国财产所得或资本价值来源地或存在地的确定,凡以不动产为代表的,以其物质形态的存在国为财产所得来源地或财产存在地,凡以动产为代表的,则以其所属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的所在国为财产存在地。对于跨国遗产继承所得或价值来源地或存在地的确定,凡以不动产或有形动产为代表的,以其物质形态的存在国为遗产所在地,凡以股票或债权为代表的,则以其发行者或债务人的居民(公民)所属国为遗产所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