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免”税是指对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免征本企业生产销售环节的增值税,即销项税额为零。
(2)“抵”税是指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应退还所耗用原材料、零部件等已纳的增值税税款,首先抵顶内销货物应纳的增值税税款,即企业既有出口货物又有内销货物,出口货物需要退税,内销货物需要交税,按照税法规定两者可以相互抵顶。
(3)“退”税是指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自产货物,因应抵顶的税额大于应纳税额而未抵顶完时,经主管出口退税税务机关批准,对未抵顶完的税额部分子以退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