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不需向工商机关办理变更或其变更内容与工商登记内容无关的为税务登记内容实际发生变化之日或自有关机关批准或宣布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登记。
所需资料包括:
(1)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和工商部门出具的执照变更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3)企业变更后的经营场所产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租房协议原件及复印件(需要粘贴印花税票);
(4)企业租房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5)公司章程复印件;
(6)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复印件;
(7)变更后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8)提供企业从业人数、电话、邮编及全体股东信息(身份证复印件);
(9)填写完整的《税务变更登记表》一式两份。
企业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股东、经营范围,按照上述情况提供相应的材料,税务部门将老的税务登记正本、副本原件收回。核发新的税务登记正本、副本;
企业变更经营住所的需要变更相应的税务所属部门,需要在原税务部门结清应纳税款由税务部门开具证明材料,到新的所属税务部门新办税务登记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