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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机关义务

2018-09-12 16:34     来源:中国会计网     
    由税法规定的,税务机关必须履行的义务。税务机关的义务与权利在许多情况下处于复合状态;税务机关的义务与纳税人的权利相对应,在内容上是一致的。

    一般认为我国税务机关的义务主要包括:

    (1)依法办理税务登记,开具完税凭证的义务。只要符合规定的条件,税务机关必须为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开具完税凭征,不得借故拒绝或拖延。

    (2)保密义务。税务机关因税务检查等原因掌握纳税人的经营、财务状况或个人财产状况时,必须为其保守秘密。

    (3)多征税款立即返还的义务。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经核实无误,有义务立即返还。

   (4)实施税收保全过程中的义务。税务机关采取保全措施不当,或者纳税人在限期内已缴纳税款,应立即解除保全措施;税务机关扣押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时,必须开付收据;查封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时,必须开付清单。

    (5)受理复议的义务。纳税人对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上一级税务机关复议,凡符合法定复议受理条件的,税务机关都有义务受理,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做出复议决定。

    (6)承担举证责任的义务。在税务行政诉讼案件中,税务机关作为被告,有义务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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