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谈举证是纳税评估的一个重要环节。有效开展约谈举证,对于做好纳税评估工作很关键。在纳税评估中,应注意全面发挥约谈举证的作用。笔者认为,在纳税评估中约谈举证的作用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
核实疑点,弄清涉税问题
某地税务局对某纺织有限公司开展纳税评估,评估人员在案头分析环节发现,该公司评估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增长1.1%,主营业务成本增加了4.9%,成本上升幅度远高于收入上升水平,其中9月、10月主营业务成本增长明显高于其他各月。于是,税务局怀疑该企业有虚增成本或者少计销售收入的问题。
约谈中,企业财务人员先是强调9月、10月是纺织业的销售旺季,用电量增加属于正常现象,用电量增加导致成本上升。评估人员要求其解释为什么产量、销售额未能按同比例变化。财务人员解释是因为公司新购一批设备,处于试用阶段,未完全形成生产力。评估人员根据其提供的固定资产明细账,审核发现该公司的确于当年8月底新购了一批设备,但采购的是与原企业生产设备相同厂家的型号一致的机型,属于设备的正常更新。评估人员进一步追问,即使反映情况属实,为什么此后的11月、12月用电量、产量未能按比例上升?财务人员陷入无法自圆其说的境地。最终,企业财务人员道出了实情:在9月、10月销售旺季,销售给外贸公司以外的客户未开票,少计销售收入68.32万元,但成本已全部结转。
按照纳税评估流程设计,针对案头审核中发现的疑点和问题,评估人员可以约谈企业有关人员。在这个环节,围绕弄清纳税人涉税问题这一目标,评估人员需要根据纳税人的具体情况,利用掌握的信息,采取一定的方法和技巧,核实疑点和问题。
约谈举证,体现征纳平等
某化学有限公司由于在税收预警分析系统中连续4个月出现一般纳税人零低申报预警,被某地国税局列为重点评估对象。评估人员在案头分析时发现,该公司连续4个月销售收入变动均在合理范围内,但是各月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却出现较大幅度增长,超出正常变动范围,其中一个月增长尤其突出。怀疑存在抵扣进项税额不实问题。
约谈中,企业财务人员说明近期抵扣进项税额增加主要是由于原材料价格上涨,并提供了企业原材料供应方的供货合同和调价通知,而且,细心的财务人员还带来了有关的支付凭证。并说明其中3月份进项税大幅增加是因为企业申报抵扣了新购设备的进项税,并提供了有关凭证。财务人员说明情况与评估人员了解掌握的情况基本符合,遂排除了企业涉税疑点,按照程序解除对该公司的预警。
政策辅导,优化纳税服务
某路桥建设有限公司由于企业所得税税负异常下降,被某地税务局确定为纳税评估对象。评估人员在案头分析时发现,该公司评估期间财务费用变动率高达12%。评估人员查看了当年和上年资产负债表中的“短期借款”、“长期借款”发生额,并没有任何变动,这个期间银行借款利率也没有变化,企业银行借款利息不可能增加这么多。怀疑财务费用中列支其他内容,可能没有按照规定进行纳税调整。
约谈中,财务人员解释财务费用的增加是由于该公司为其他公司担保负连带责任赔偿款2万元,并强调所担保公司为该公司子公司,其所生产建筑构件主要供应本公司,而且公司担保项目也与子公司为本公司供应的一批货物有关,认为公司支付的连带责任赔偿款应该扣除,不需要做纳税调整。针对这种情况,评估人员耐心解释,说明企业所得税允许税前扣除的费用必须是与企业生产经营直接有关的费用,虽然这笔连带责任赔偿与企业有某种关联,但不属于直接相关,按照税法规定,不能扣除,需要调增应纳税所得额。经过耐心说服,财务人员理解了税法,接受了建议。
区别对待,和谐征纳关系
按照纳税评估管理办法的规定,税务机关对纳税评估中发现的计算和填写错误、政策和程序理解偏差等一般性问题,或存在的疑点问题经约谈、举证、调查核实等程序认定事实清楚,不具有偷税等违法嫌疑,无需立案查处的,可提请纳税人自行改正;对发现纳税人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或其他需要立案查处的税收违法行为嫌疑的,要移交税务稽查部门处理。这种制度安排,体现了对存在不同涉税问题的纳税人区别对待的原则。
在约谈举证环节,评估人员与纳税人交流沟通,对于弄清纳税人涉税问题性质至关重要。它有助于判断纳税人属于“无知性不遵从”,或者是“故意性不遵从”,便于在后续处理中区别对待。这样,既有利于提高纳税遵从度,也有利于税收征纳关系的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