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会计名词 > 正文

烟酒公卖

2018-09-10 10:00     来源:中国会计网     
    旧中国对烟酒的生产、购销实行垄断和统一管理的一种制度。1915年,北洋政府公布全国烟酒公卖暂行简章,专设全国烟酒公卖局,各省设公卖局、分局、分栈、支栈。公卖栈可由商人承办,商人须先缴纳1000元以上至5万元以下的公栈押款。经公卖局批准领取执照,承办商人即为公栈经理。公卖办法为官督商销,即由公卖局核定烟酒成本、利润、各项税捐,结合各地产销状况,酌定公卖价格,通知各栈办理。烟酒商人只准在公卖栈购买烟酒,并在出售烟酒的包装或容器上加贴公卖局印照方准出售。凡贩卖或运制私烟、私酒者,没收烟酒并加倍处罚,犯有三次以上者勒令停业。公卖栈除管理烟酒销售外并代征公卖费及各项烟酒税。实施以后,各省多招商承办包缴包额,名日公卖,实为包税,流弊丛生。国民政府成立后,颁行烟酒公卖暂行条例,规定公卖费值百抽二十,所有旧征烟酒各税废止,烟酒均凭印照销售及贩运。公卖费率每年修正一次,仍采招商包办制,但事实上各省不仅酒税与烟酒专卖并征,且烟酒附捐亦多。1933年7月,土烟改征土烟叶特税,土酒课征土酒定额税。此后,旧制的烟酒税及公卖费一律取消。

微信公众号

萨恩课堂

咨询电话:400-888-3585

在线客服:点击咨询

©2001-2023 中国会计网(CANET) All Rights Reserved 运营支持:北京萨恩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实名网站认证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7473号 京ICP备1201396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