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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期申报

2018-09-07 10:20     来源:中国会计网     
    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延期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代扣代缴或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及其他纳税资料的行为。在正常情况下,纳税人必须按期进行纳税申报,只有因特殊困难,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准,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

    所谓特殊困难,一般有以下几方面:

    (1)受自然灾害影响,如风灾、水灾、地震等自然灾害,使生产、经营面临危险的;

    (2)因意外事故、突发事件的发生,如因建筑物倒塌,主要设备严重损坏,火灾等, 造成短期内需要大量资金投入维修或者恢复生产的;

    (3)因三角债或债务链造成短期贷款拖欠,流动资金困难的;

    (4)其他特殊困难。如按财会制度规定,纳税人的应税产品销售成立,巳经申报了税款,但贷款尚未回收,资金没有到位,造成短期内纳税有困难的,等等。

    申请延期缴税需在法定缴税期之前,如超过法定的缴税期不缴税又没有提出申请的,税务机关将按照税收征管法责令其限期缴纳。这时,再提出延期申请,税务机关将不予受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可以延期办理。但是,应当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税务机关报告,税务机关应当查明情况,予以核准。延期纳税申请必须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批准。未经批准,纳税人不得擅自延期缴税。否则视为违法处理。延期申报的程序和方法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延期申报申请表”,说明不能按期申报的原因和需要延期的天数。主管税务机关收到该表后,针对申请书提出的理由进行调查核实,认为符合延期申报条件的,应当签署同意延期申报的意见,并提出延期申报的期限,报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审批。批准延长申报纳税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三个月。批准延期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及时通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不符合延期申报条件的,税务机关也应及时通知其按正常期限申报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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