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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征

2018-09-07 10:20     来源:中国会计网     
    自唐代以后历代政府对赋税的提前征收。唐太宗大历元年(公元766年),以国用急需为理由,没有等到秋禾成熟,就向民间田亩征收附加税,按青苗地每亩税钱15,又征地头钱每亩20,通称青苗钱,这是田赋预征的开始。宋明两代都有预征的记载。如南宋高宗绍兴五年(公元1135年),即预借江浙来年夏税绸绢之半。理宗淳枯时(公元1241至1252年),又预征5年,有的州县有借到7年的。明宪宗成化(公元1465至1487年)以后,向山西、陕西、河南等地预征田赋。清朝末至国民党政府统治时期,预征次数更多,时间更长。清光绪十三年(公元1887年),曾预征当税20年。北洋军阀政府统治时期,四川军阀在其驻军地区常预征10余年田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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