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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营企业奖金税

2018-09-06 16:23     来源:中国会计网     
    对国营企业发放的各种形式的奖金超过国家规定免税限额部分征收的一种特定目的税。

    1984年以前,国家为了控制奖金的发放,对企业采取核定限额封顶的管理办法,对进一步提高职工的积极性,存在着一定的障碍。后来,国务院决定,采取奖金发放与企业经济效益相适应的方针,“上不封顶,下不保底”。同时,为了从宏观上控制消费基金的过快增长,在取消对奖金“封顶”后,实行对奖金征税的办法。1984年6月28日国务院发布了《国营企业奖金税暂行规定》(1985年7月3日国务院作了修订),首先对国营企业从1984年1月1日起征收奖金税。

    按照规定,缴纳奖金税的单位除国营工业、交通、民航、邮电、医药、地质、建筑、安装、农牧、林业、森工、劳改、物资供销、城市公司、粮食、饮食服务、文教卫生、军工、军队办企业和其他行业的企业外,还包括:(1)实行财务包干的军工、农口企业和实行上缴利润递增包干办法的企业;(2)实行同产量挂钩计奖的企业;(3)实行“全民所有、集体经营、照章纳税自负盈亏。”的国营小型企业;(4)全民所有制性质的预算外企业;(5)国营与集体或个体联营的经济实体;(6)向所属企业提取管理费的各级主管部门;(7)企业办的事业单位。实行工资总额随经济效益挂钩浮动缴纳工资调节税的国营企业,不缴纳奖金税。

    国营企业奖金税的纳税人是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国营企业,不对职工个人征收。奖金税按年计算征收,1984年是就全年奖金发放总额超过标准工资两个半月以上的部分征税,1985年改为就超过4个月以上的部分征税。

    下列奖金免缴奖金税:发给矿山采掘工人、搬运工人、建筑工人的奖金;按照国家规定颁发的创造发明奖、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自然科学奖,经批准试行的十种特定的燃料、原材料节约奖;外轮速遣奖;其他经国务院批准免缴奖金税的单项奖金。

    国营企业奖金税开征之后,对控制国营企业消费基金的过快增长起到了一定的作用。1994年税制改革时,取消了国营企业奖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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