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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股说明书(prospectus)

2018-08-15 11:29     来源:中国会计网     
    公开发行股票公司发行股票时印发的发行公司的正式名称及注册成立地点、公司募集资金的运用、股本情况、股利分配政策、验资证明、盈利预测、经营业绩 、发展规划等有关公司情况的书面说明。

  招股说明书是公开发行股票公司必须公开披露的信息。我国《公司法》第88规定,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时,必须公告招股说明书。国务院发布的《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14条规定,申请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是应当向地方政府或者中央企业主管部门报送的文件之一。中国证监委发布的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开发行股票和将其股票在经国务院证券委员会批准可以进行股票交易的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发行人,在申请公开发行股票时,应当按照本准则编制招股说明书。本招股说明书是发行人向中国证监管理委员会申请公开发行申报材料的必备部分。

  根据《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15条,招股说明书应载明下列事项:(1)公司的名称、住所;(2)发起人、发行人简况;(3)筹资的目的;(4)公司现有股本总额,本次发行的股票种类、总额,每股的面值、售价,发行前的每股净资产值和发行结束后每股预期净资产值,发行费用和佣金;(5)初次发行的发起人认购股本的情况、股权结构及验资证明;(6)承销机构的名称、承销方式与承销数量;(7)发行的对象、时间、地点及股票认购和股款购缴纳的方式;(8)所筹资金的运用计划及收益、风险预测;(9)公司近期发展规划和经注册会计师审核并出审核意见的公司下一年的盈利预测文件;(10)重要的合同;(11)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事项;(12)公司的董事、监事名单及其简历;(13)近三年或者成立以来的生产经营状况和有关业务发展的基本情况;(14)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公司近三年或者成立以来的财务报告和由两名以上注册会计师及其甩在事务所签字、盖章和审计报告;(15)增资发行的公司前次公开发行股票所筹资金的运用情况 ;(16)证监会要求载明的其他事项。

  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试行),对招股说明书应披露的内容及披露格式作了详细的规定。内容包括招股说明书的封面、目录、正文、附录、备查文件等。其中正文内容主要有:主要资料,释义,绪言,发售新股的有关当事人,风险因素与对策,募集资金的运用,股利分配政策,验资证明,承销,发行人情况,发行人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草案的摘录,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重要职员,经营业绩 ,股本,债项,主要固定资产,资产评估,财务会计发展规划等。附录的内容至少包括以下各项:(1)财务报表及其注释和审计报告;(2)财务报表差异调节表;如果发行人既发行A股,又发行B股或者既在境内发行,又在境外发行,由于会计准则的不同导致不同类型的股票同期财务报表数据不完全相同,应当对其差异编制调节表,说明差异的原因;(3)资产评估报告;(4)盈利预测报告和注册会计师的意见;(5)法律意见书;(6)发行人的公司章程和细则;(7)发行人的营业执照。备查文件的内容至少包括以下各项:(1)发行人成立的注册登记文件;(2)主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批准发行上市的文件;(3)承销协议;(4)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关于资产证明估的确认报告;(5)发行人改组的其他有关资料;(6)重要合同;(7)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同时还应当说明备查期间(不应短于发行期间)和查阅地点。这些地点应当是投资公司较易到达的地点,例如发行人、承销商、证券交易所和证监会所在地等。

  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以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第7条规定: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编制完成招股说明书后,应当将经签署的招股说明书和招股说明书概要随其他发行申请文件一并报送当地省或计划单列市一级政府或中央企业主管部门。经上述部门批准后,将上述文件一式12份报送证监会复审。获准则公开发行后,发行人及其承销商应当在承销期开始前二至五个工作日内将招股说明书放置在发行人公司所在地、拟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场所、各承销机构及售网点,供公众查阅,并且在发售网点全文张贴,同时报送证监会10份,以供备案和投资公司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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