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会计名词 > 正文

期权(options)

2018-08-13 10:19     来源:中国会计网     
    一种合约交易。买方于支付权利金后取得在合约到期日或到期日之前,以执行价格向卖方买入或卖出一定数量的商品及有价证券的权利。它是一种选择权,买方有权利决定是否履行合约,而卖方在买方提出履约要求时,只有义务接受。期权交易就是买进权利及卖出权的交易。在期权交易中,买方为了取得履约选择权必须支付给卖方的费用,称为权利金(premium),又称为期权价格或期权保险金。权利金的价格受市场供求情况及期他经济情况的影响,但不论如何变动,买方可能遭受的最大损失为支付给卖方的权利金。由于买方所承担的风险是有限的,所以泌交纳保证金便可从事期权交易,而卖方因随时有履约的义务,所承担的风险难以预料,因此必须交足保证金,以担保其履约能力。

  期权有看涨期权与看跌期权两种。看涨期权(call option)指在期日或到期日之前,按照敲定价格,买入事先约定数量商品的权利。看跌期权(put option)指在到期日或到期日之前,按照敲定价格,卖出事先约定数量商品的权利。高速定价格(strike price),指期权合约所规定买入或卖出交易商品及有价证券的价格,又称为执行格(exercise price)。期权的买方可在到期日为止前的任何时间内行使权利的期权,称为美式期权,而只在到期日才能行使权利的期权称为欧式期权。

  期权与期货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两者均为远期(规定于将来某一日期)执行交割的合约,到时以合约中规定的条件进行交易。两者的区别在于:(1)期货合约买卖双方均有按照合约所载条件要求对方履约的权利,即双方均有履约的义务;而在期权交易中,买方有按照所载条件要求卖方履约的权利,是否行使权利由买方自由决定,买方不必承担按合约所载条件履约的义务,卖方在买方提出履约要求时则有接受的义务。(2)期货交易中,买卖双方均应交纳保证金,而且对商品及有价证券的的所有权并未转移给对方;期权交易中,买方不必交纳保证金,只要支付权利金给卖方,卖方除收取权利金作为应交的保证金外,还要交纳保证金。(3)期货交易中,首次交易价格由买卖双方的场内经纪人以公开喊价的方式决定,其后由于市场供求情况等变动,期货价格也每日变动;而期权交易的执行价格则事先在合约条款中约定,在交易期内大多不会改变。(4)以期货交易方式避险时,虽可排队不利的风险,但也可能丧失有利的价格变动。而以期权交易避险时,当价格的波动不利于买方时,买方可通过放弃行使权利来回避风险,以达到控制风险的要求;而当价格发生有利波动时,买方则可通过行使权利来获益。期权的买方就达到“损失有限,利益无限”的目标,而卖方只能达到“损失无限,利益有限”的目标。

微信公众号

萨恩课堂

咨询电话:400-888-3585

在线客服:点击咨询

©2001-2023 中国会计网(CANET) All Rights Reserved 运营支持:北京萨恩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实名网站认证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7473号 京ICP备1201396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