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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债经营收购(Leveraged buyouts,简称LBC)(美)

2018-08-13 10:19     来源:中国会计网     
    亦称杠杆收购。一个投资集团(通常包括公司管理部门、投资银行和金融机构)通过使用较少权益证券举借大量债务,从公众股东收购一家企业的行为。

  通常的做法是,投资集团为了收购某一定企业,通过自己投资一部分资金,如10%,而借入其余部分,然后组成一家控股公司,取得被收购对象的股份。一般而言,投资集团为实行收购所借入的款项,一部分由被收购对象的资产作担保,并用被收购对象在以后的经营所产生的资金或出售资产的收入加以偿付。

  由于贷款由被收购对象的资产作担保,向投资集团贷款的银行经常会要求被收购对象在财务报表上列示该项负债。若该被收购对象的原股票持有人出售股票时得到了较高的价款(通常如此),资产和负债的账面价值,而不是公允价值,要结转到到新公司(被收购公司)的资产负债表,举债经营收购中所发生的债务引起所反映的新公司财务状况不如实际情况。

  在美国,举债经营收购较为普遍,这是许多会计师支持变更会计处理基础,对包括举债经营收购在内的合并业务采用下推会计的一个原因。在这种情况下,可以调高被收购企业的资产,在会计报表上反映收购价格。

  多年来,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及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下的紧急问题处理小组对在举债经营收购中究竟是应采用公允价值还是账面价值进行了大量的讨论,最终在1989年由紧急问题处理小组发布的《举债经营收购的基础》文献中有了答案,认为收购的结构影响会计处理的基础。例如,控股公司可以被用来取得子公司的净资产,也可被用来取得子公司的权益。紧急问题处理小组的意见可用于符合条件的举债经营收购,即在举债经营程度很高、控股公司被用来取得一家经营性公司的所有权益的举债经营收购。但这时,尚需测试举债经营收购是否导致了控股权益的变化。若控制发生了变化,改变会计基础一般是合适的,不应变更会计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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