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税的跨期分摊(interqeriod tax allocation)
2018-08-10 10:26 来源:中国会计网
所得税会计中将暂时性差异、弥补亏损及所得税抵减所产生的所得税影响数分别确认为负债或资产,并将此所得税影响数分别确认为负债或资产,并将此所得税影响数递延到以后期间分别确认为为利益或费用的程序。由于存在暂时性差异,税前会计利润与应税利润可能不同,究竟是以本期应税利润计算的应付所得税作为本期所得税费用,还是以本期简前会计利润计算的所得税影响数作为本期所得税费用,目前仍有不同看法。如果以每期应付所得税作为本期所得税费用,则无跨期分摊问题。如果以每期税前会计利润计算的所得税影响数作为所和税费用,则因会计上的收入可能在其他年度课税,其费用也可能在其他年度抵减应课税利润,即产生跨期分摊问题。
无跨分摊论者主张不对所得税作跨期分摊,其理由如下:(1)有课税所得,才会缴纳所得税,每年应缴纳的所得税根据税法规定的应税利润与税率计算而得,而不是根据会计利润计算出来的。(2)所得税是根据所有应税利润计算出来的,而不是分别计算各项课税所得项目,个别课税所得项目并无明确的所得税影响数。(3)虽然所得税的跨期分摊符合配比原则,但是配原则并不具备相关性。以本期应付所得税作为本期所得税费用,易被用户所理解,而且与跨期分摊相比,会计处理较为简单。(4)以本期应付所得税作为本期所有税费用,有助于预测未来的现金流量。在大多数情况下,递延所得税负债可能永远不用支付,或者很久以后才用支付。(5)所得税申报表确定所得税的法定负债,这也是财务报表上所确认的费用,因为所得税只有征税时才构成费用。依照这一主张,在会计处理上,相应地采用应付税款法,即将本期税前会计利润与应税利润之间的差异所造成的影响纳税的金额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当期计入损益的所得税费用等于当期应缴的所得税。无可否认,所得税不作跨期分摊时,其所得税费用为将来应缴纳税款的估计数。许多会计人员认为,这一结果仍无助于预测未来应纳税款,此外,确认的所得税费用与税前会计利润缺乏关联,而且使所得税费用与产生所生税的项目无法配比,不符合配比原则,主张采用跨期分摊。在所得税跨期分摊时,暂时性差异的所得税影响数应列为所得税费用的一部分,并同时将这一影响数列示在资产负债表上。
主张所得税作跨期分摊的理由如下:(1)所得税为企业的一种费用,所得税费用与其他费用项目一样,均应采用“应计”、“递延”、“估计”等会计程序。在持续经营假设下,所得税也将继续发生。(2)所得税作跨期分摊时,使所得税费用与作为税前会计利润的所有所得税影响数有关联,较符合配比原则。(3)所得税作跨期分摊时所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符合资产和负债的定义,从而可分别在资产负债表中可列为资产和负债。(4)不作跨期分摊时,各年度的税后会计利润将随着暂时性差异的变动而变动,不利于预测未来盈利及现金流量。
我国《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的暂行规定》允许所得税跨期分摊,所得税跨期分摊适用于暂时性差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