剩余权益论(the residual equity theory)
2018-08-10 10:26 来源:中国会计网
从持有企业剩余权益者(普通股股股东)的立场出发,观察企业经济活动,解释权益性质并指导有关经济业务处理的一种权益理论。首先提出该理论的是美国著名会计学家威廉姆·佩顿(William Paton)。这一理论介于业主权论和实体论之间。在实体论下,股东像其他权益持有人那样在企业拥有权益,但不是企业所有者。佩顿则强调了剩余权益持有人与会计工作的特殊关系,因为剩余权益持有人的权益成为很多会计工作的焦点。资产计价的变化,利润的变化,留存利润的变化,以及其他权益持有人权益的变化。均会在普通股股东的剩余权益中得到反映。但是,在实体论下,债权人、优先股东和普通股东的权益虽然要分别列示,却都是权益。
在剩余权益论下,会计等式应表述为:“资产-特定权益=剩余权益”。特定的权益包括债权人的要求权及优先股东的权益。剩余权益即普通股股东的权益,但当企业发生较大损失,或处于破产诉讼程序时,普通股股的权益已丧失殆尽,优先股东或债券持有人可以成为剩余权益的持有人。
按照剩余权益论组织会计工作,可以为普通股股东作出投资决策提供较好的信息。持续经营的公司,其普通股的现行价值主要取决于对未来股利的预期,而未来的股利反过来又依赖于将来现金流入减去特定合约的义务,支付给特定权益持有人的付款,以及对再投资的要求。投资价值变动的趋势,部分地可通过观察按现行价值计量的剩余权益的价值的发展趋势加以衡量。
按照剩余权益论,普通股股东通常被认为对企业的利润及最终清算时的净资产拥有剩余权益,而财务报表要有助于普通股股东预测未来的股利,因此,利润表或合并利润表以及留存利润表应该反映所有优先权利,包括优先股东的股利后的剩余权益持有人可得到的利润;在资产负债表上,普通股东的权益应当与优先股东的权益和其他特殊权益持有人的权益分别列示;现金流量表也应当反映可供企业支付普通股股利的现金。
在处理股东权益业务时,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明显采纳了剩余权益论,它将股东权益定义为“会计个体的资产减去其负债后的剩余权益”。在非营利组织,它将资产与负债的差额称为“净资产”,并认为净资产与剩余权益可交替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