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托人(trustee)(美)
2018-08-10 10:26 来源:中国会计网
改组或破产事件中,由美国托管局或法院指派的,或经债权人会议选举的负责企业改组或清算工作的专职人员。人企业改组时,可能由债务企业继续控制公司,负责改组,也可能指派受托人负责对债务企业进行改组。这时,受托人的责任包括:(1)负责处理从债务人收到的财产,包括经营债务企业;(2)提交债权人清单、资产及负债目录及财产状况表(若债务人未提交);(3)向法庭提供有关债务人财产及其管理情况的资料;(4)检查债权人的债权,并拒绝不适当的债权(只有清算组才能加以拒绝);(5)提出改组计划,或报告其无法提出此计划的原因;(6)当法庭要求时,提出清算的最后报告。若无受托人,受、负债改组的债务人将执行受托人的责任,并与债权人、股东及其他有关人士协调以编出一项改组计划,供破产法院认可同意。
在债务企业清算时,受托人要接管债务企业的财产,并将受托资产转变为现金,并根据破产法规定的偿付程度分配现金收入。受托人的职责还包括:(1)调查债务企业的财务状况;(2)向利益攸关集团提供债务企业的财产及其管理情况的信息;(3)检查债权人对债务企业的债权要求,否决不合理的债权;(4)若得到授权经营债务企业,应定期提供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报告、现金收支表、以及法院规定的其他信息;(5)最终提供法院规定的受托报告。受托人还有权利否决债务企业某些转移财产的行为或债务企业所发生的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