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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交税金(taxes payable)

2018-08-07 10:48     来源:中国会计网     
    企业在某个会计期间内,按规定应向税务部门计缴的各种税款。由于企业实际发生税负的时间与缴税款的时间不一致(一般时间较短),因此,税款在与税务部门结算之前就构成了企业的一项流动负债。企业应交纳的税金很多,主要有:增值税、所得税、消费税、营业税、资源税等。此外,企业在某些情况下,还以代理人身份代理国家向消费者征收某种税金,然后再上交给国家。如供油单位在售油时向用油单位征收的烧油特别税,这种代收代缴的税金,在上缴国家之前也形成企业的流动负债。目前我国在“应交税金”科目下核算的应交税金主要有以下几个项目:

  (1)应交增值税。企业按国家税法规定的时间和税率,庆向国家税务部门计缴的增值税款。增值税是对销售货物或提供劳务所取得收入的增值部分征收的一种流转税。我国从1980年起,先后对机器机构、农业机具、自行车、电风扇等部分行业和产品试行增值税。第二步利改税后逐步扩大了值税的征收范围。1994年税制改革又开始普遍征收增值税。按照现行税法的规定,从事货物销售或进口,以及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购入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支付的增值税(即销项税款),可以从销售货物或提供劳务按规定收取的增值税(即进项税额)中抵扣。现行税法规定,企业购入货物或接受劳务必须具备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完税凭证,其进项税额才能予以扣除。购进免税农产品或收购废旧物资,按照税务机关批准的收购凭证上的价款或收购金额和10%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并以此作为扣税和记账的依据。在会计核算中,若企业不能取得有关的扣税证明,则购进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支付的增值税不能作为进项税额扣税。其已支付的增值税只能记入购入化物或接受劳务的成本。

  为了按增值税的计税特点反映应交增值税,可在“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二级账户下设置“进项税额转出”等三级账户。“进项税额”反映企业购入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而支付的、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增值税额。“已交税金”反映企业已交纳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反映企业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应收取的增值总额。“出口退税”反映企业出口货物、向海关办理报关出口手续后,凭出口报送单等入关凭证,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退税而收到退回的税款。“进项税额转出”反映企业的购进货物、在产品、产成品等发生非正常损失以及其他原因而不应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按规定转出的进项税额。

  增值税的具体账务处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第一,一般纳税企业一般购业务的账务处理。一般纳税企业在账务处理上的主要特点是:首先,在购进阶段,账务处理时实行价税分离,价税分离的依据为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和价款,属于价款的部分,计入购入货物的成本,属于增值税的部分,计入进项税额;其次,在销售阶段,销售价格中不再含税,如果定价时含税,应还原为不含税价格作为销售收入,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作为销项税额。第二,一般纳税企业购入免税产品的账务处理。按现行税法规定,企业购进免税农业产品、收购废旧物资等可以按买价(或收购金额)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并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在账务处理上,一是要按购进免税农业产品有关各自凭证上确定的金额(买价或收购金额)扣除10%的进项税额,作为购进农业产品(或收购废旧物资)的成本;二是扣除的10%部分作为进项税额,待以后用销项税额抵扣。第三,小规模纳税企业的账务处理。由于小规模纳税企业具有一般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简易办法计算应纳税额和其销售额不包括期应纳税额等特点。在账务处理上与另的企业也不尽相同。首先小规模纳税企业购入货物无论是否具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其支付的增值税额均不计入进项税额,不得由销项税额抵扣,而应计入购入货物的成本。其次,小规模纳税企业的销售收入按不含税价格计算。第四,进出口业务的账务处理。企业进口货物,按照组成计税价格和规定的增值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在会计核算上,进口货物缴纳的增值税,根据从海关取得的完税凭证作为记账依据,其具体扣税依据不同。企业出口不征收本环节的增值税,即出口货物的销项税额为零,但企业购入货物时有进项税额,这部分进项税额可凭出口报关单等有关凭证,按月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该项出口货物的退税。在会计核算上,出口货物购进时支付的闭会税额,仍应记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待收到出口货物退回的税金时,记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科目。第一,视同销售的账务处理。按现行税法规定,对于企业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销售代销货物;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分配用于非应税项目;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用于集体或个人消费、或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等行为,都应视同销售货物,需计算缴纳增值税,在会计上作为销项税额登记入账。第六,不予抵扣项目的处理。按现行制度规定,属于购入货物时即能认定其进项税额不能低扣的,如购进固定资产,购入的货物直接用于免税项目,或直接用于非应税项目,或直接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应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增值税额,记入购入货物的及接受货物的成本。属于购入货物时不能直接认定其进项税额能否抵扣的,其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按照增值税会计处理方法记入进项税额。第七,减免增值税的账务处理。对于实行增值税后采取即征即退、先征后退 、先征税后返还等形式减免的增值税,按照国家规定除有指定用途的项目以外,都应并入企业利润(作为补贴收入),对即征即退的,应并入企业当年利润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先征税后和先征后退的,应并入企业实际收到退税或返还税款年度的企业利润征收企业所得税。在会计核算中,企业应于收到减免的增值税时,计入利润。

  (2)应交消费税。在企业取得销售收后,按国家规定的税率和时间,应向国家税务部门计缴的消费税款。为了调节消费结构,正确引导消费方向,国家在普遍征收闭会税的基础上,选择部分消费品,再征收一次消费税。按现行税法规定,消费税的征收方法采取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两种方法。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应纳税额的税基为销售额,这里的销售额包括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如价外收取的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补贴、违约金、手续费、包装费、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等),而且指的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如果企业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未扣除增值税税款,或者因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发生价款和增值税税款合并收取的,在计算消费费税时,要按“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含增值税的销售额÷(1+增值税税款值税税率或征收率)”换算为不含增值税税款的销售额。实行从量定额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的销售数量是指应税消费品的数量。属于销售应税消费品的数量。属于销售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属于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数量。属于销售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属于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移送使用数量;属于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海关核定的应税消费品进口征税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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