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与报酬的联系
2018-07-30 10:50 来源:中国会计网
资产管理通常会设立专门的载体以进行投资或管理特定资产,并将该载体的财产同各参与方自有财产隔离开来。载体可以是信托、基金、公司、有限合伙企业、计划等特殊目的实体。
不同国家可能因为法律、税收、监管等环境的不同,而存在不同法律形式的载体。IFRS12将此类载体称为结构性主体。
作为结构性主体的受托管理人,资产管理人通常是该结构性主体预期存续期间开展既定活动的执行甚至决策者。
资产管理人一般都拥有一定程度的权力以及面临可变动报酬的风险敞口,但权力的程度一般并不随着其面临的可变动报酬的风险敞口而同比例改变。
这一点与普通股投资有所不同。资产管理人即使减少其在结构性主体中的直接投资权益,也未必会削弱其对结构性主体的特定权力。
IFRS10在分析资产管理人行使决策权时,引入了代理人概念。如果资产管理人仅仅是代理人,则其主要代表其他方行事,对结构性主体并无控制权。但若资产管理人被判断为主要代表自身行事,则是委托人,对结构性主体 拥有控制,应合并该结构性主体。
因此,资产管理人判断其是否控制所受托管理的结构性主体,关键就在于判断其是代理人还是委托人。
资产管理人在确定其是否作为代理人开展活动时,应该全面考虑其自身、结构性主体以及参与结构性主体的其他方之间的关系。相关因素包括:资产管理人决策权的范围;其他方所持有的权利;资产管理人因提供管理服务而获得的薪酬水平;任何其他安排所带来的面临可变动报酬的风险敞口。
可以看出,前两项因素涉及资产管理人对结构性主体所持有的权力的程度以及对这些权力设定的任何限制的程度。后两项因素与可变动报酬分析有关,即要求资产管理人考虑其从结构性主体中获得的、相对于结构性主体活动所产生的总回报的量级和可变动性。
由于准则要求考虑的是相对于结构性主体总回报的量级和可变动性,因而实务中通常采用占比,即资产管理人所获报酬的量级或可变动性占结构性主体总体回报的量级或可变动性的百分比,对其进行度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