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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流动资金贷款

2018-07-30 10:49     来源:中国会计网     

  流动资金贷款流动资金贷款是为满足生产经营者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短期资金需求,保证生产经营活动正常进行而发放的贷款。按贷款期限可分为一年期以内的短期流动资金贷款和一年至三年期的中期流动资金贷款;按贷款方式可分为担保贷款和信用贷款,其中担保贷款又分保证、抵押和质押等形式;按使用方式可分为逐笔申请、逐笔审贷的短期周转贷款,和在银行规定时间及限额内随借、随用、随还的短期循环贷款。 流动资金贷款作为一种高效实用的融资手段,具有贷款期限短、手续简便、周转性较强、融资成本较低的特点,因此成为深受广大客户欢迎的银行业务。

  发展历程编辑⒈银行统一管理流动资金的主要内容。

  从1983年开始,银行统一管理流动资金以后, 对流动资金的管理采取了一些新的措施,主要有:

  ⑴企业的国拨流动资金仍然留给企业。由银行进行管理。在企业之间对国拨流动资金进行适当调剂, 对国拨流动资金,实行有偿使用。

  ⑵改进企业流动资金定额或计划的核定办法。改按平均先进的销售收入资金率(或销售成本资金率) 核定,每年按销售计划调整一次。商业企业根据购销计划核定周转库存额,银行实行“存贷分户”管理。

  ⑶考核企业的流动资金使用情况,对定额(或计划)以内的贷款, 实行统一利率,取消定额内低息贷款; 对超定额(或超计划)贷款,实行加息或“浮动利率”。

  ⑷根据国家的经济政策,对不同的行业、企业和产品实行差别利率。

  ⑸建立企业补充自有流动资金制度

  一是新建、扩建企业投产需要的流动资金, 原则上哪一级安排基建投资的,由哪一级负责解决。国家预算内新建扩建的企业,正式投产需要的流动资金, 可暂由银行贷款解决。地方、 部门和企业用自筹资金建设的企业,必须自筹30 %的自有流动资金, 银行才给予贷款。合资联营企业, 由合资联营各方按合资比例筹集和补充铺底的流动资金。

  二是小型企业和供销饮食服务企业, 按照集体企业的办法, 自己补充一定比例的自有流动资金。

  三是实行利润包干和承包的企业, 在企业生产发展基金中拿出10-30%, 用于补充自有流动资金。

  四是实行利改税的企业,在留给企业支配的利润中,规定一定比例用于补充自有流动资金。

  ⑹对于银行统一管理流动资金前企业的资金损失,进行统一处理。

  ⒉流动资金贷款的管理。

  根据需要,银行统一管理流动资金阶段,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方式发生了新的变化,主要分为以下两个阶段:

  ⑴1983年-1986年, 银行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基本是沿袭过去定额和超定额管理方式,实行按审定的年 (季) 度流动资金计划占用额或商品周转库存限额掌握发放的原则,将流动资金贷款分为定额贷款和超定额贷款, 流动资金定额按销售资金率核定, 对超定额贷款实行浮动利率或加息。

  ⑵1986年-1990年银行流动资金贷款改为按资金用途划分, 分为流动基金贷款,工业周转贷款, 临时和结算贷款。

  2适用对象编辑流动资金贷款流动性强,适用于有中、

  流动资金贷款短期资金需求的工、商企业客户。在一般条件下,银行根据“安全性、流动性、盈利性”的贷款经营方针,对客户信用状况、贷款方式进行调查审批后,作出贷与不贷、贷多贷少和贷款期限、利率等决定。

  中期流动资金贷款适用客户为生产经营正常、成长性好,产品有市场,经营有效益,无不良信用记录且信用等级较高的客户。对能提供全额低风险担保的客户,不受信用等级限制。

  3申办条件编辑根据《贷款通则》,贷款对象应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借款人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包括:

  ⒈ 恪守信用,有按期还本付息的能力,原应付贷款利息和到期贷款已清偿;

  ⒉ 除自然人外,应当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主管机关)办理年检手续;

  ⒊ 已经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

  ⒋ 除国务院规定外,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对外股本权益性投资累计额不超过净资产的50%;

  ⒌资产负债率符合贷款人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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