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农业农村厅 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和调整我省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有关事项的通知
辽农渔[2023]293号 2023-11-28
各市农业农村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大连市海洋发展局:
为保护渔业资源,促进渔业资源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辽宁省渔业管理条例》以及农业农村部《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规范和调整全省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和调整原则
(一)降低收费标准。钓具渔船每年每千瓦由16元降为8元;刺网、围网、耙刺渔船每年每千瓦由32元降为16元;拖网、张网、地拉网渔船每年每千瓦由65元降为48元,降幅分别为50%和26%。陷阱、笼壶、敷网、抄网、掩罩等其他作业类型渔船按每年每千瓦按12元执行。
(二)保护生计渔民。鉴于我省非机动渔船和内陆水域渔船数量较少,船型较小,作业方式对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影响较小,且船主多为生计渔民,对全省非机动渔船和内陆水域渔船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实行零收费。
(三)落实财力下沉。将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中央免收的10%留至市县,支持地方因地制宜地加大渔业资源保护力度。
二、规范和调整的主要内容
(一)收费标准。海洋捕捞机动渔船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按渔船主机功率分档计征,收费标准详见附件;非机动渔船和内陆水域渔船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实行零收费。
(二)分成比例。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全部上缴国库。市、县征收的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的40%上缴省,60%留市县,市县分成比例由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确定。
三、其它事项
(一)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各级发改、财政和渔业主管部门要认真做好政策宣传,确保新旧政策顺利衔接。
税 屋附件:辽宁省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收费标准
辽宁省农业农村厅
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辽宁省财政厅
2023年11月28日
(主动公开)
附件
辽宁省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收费标准
渔船作业方式、类型
收费标准
(元/千瓦·年)
钓具渔船
8
刺网、围网、耙刺渔船
16
拖网、张网、地拉网渔船
48
其他作业类型渔船
12
注:
1.一船多具,按其中最高标准作业方式计征。
2.海洋捕捞机动渔船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按渔船主机功率分档计征:60千瓦以下的,按照实际功率征收;60-110千瓦的,按60千瓦征收;110-200千瓦的,按110千瓦征收;200-300千瓦的,按150千瓦征收;300-441千瓦的,按200千瓦征收;441千瓦以上的,按250千瓦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