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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地税综[2000]123号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有关税收政策规定的通知[部分废止]

2022-08-26 15:11     来源:中国会计网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有关税收政策规定的通知[部分废止]

沈地税综[2000]123号      2000-06-21

  税屋提示——依据沈地税发[2002]64号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部分税收政策规定的通知,自2002年05月13日起,本法规第十二条“根据‘工效挂钩’有关政策规定,工效挂钩企业的工资节余,只能用于以丰补欠,不得用于非工资性支出。凡动用工资节余用于非工资性支出的,应征收企业所得税”。


各分局,新民、辽中、法库、康平地税局,稽查局:

  针对各基层局反映的税政问题,结合我市具体情况,现将若干税收政策明确如下:

  一、营业税

  1.关于社会力量办学管理办公室收取的5%管理费是否征收营业税问题。

  经请示省局,暂不征收营业税。

  2.关于房产部门维修房屋取得的收入是否征收营业税问题。

  房产部门除房租收入外,维修房屋取得的收入应征收营业税。

  3.关于林业局将林地树空(树苗与树苗之问的空地)出租给他人种植农作物,取得的租金收入是否征收营业税问题。

  对林业局取得的租金收入可比照沈地税综[1999]311号文件第11条规定,不征收营业税。

  4.关于运输公司承揽的运输业务,又外包给其他公司,是否算联运,应如何开具发票及征收税款问题。

  运输公司承揽的运输业务,又外包给其他公司不属于联运,应全额按运输业征收营业税。

  5.关于企业内设独立核算的负责本厂电话及线路维修的部门,其对企业电话及其线路的维修取得的收入(统一收费,统一上缴)及代收的电话费是否征收营业税。

  对企业代电信部门收取的电话费,比照沈地税流[1999]4号文件按“服务业”税目中的“代理服务”项目征收营业税。其营业额为向用户收取的全部价款和费用减去支付给邮电部门的管理费和电话费的余额。对厂区内电话线路(不属于电信部门的线路)维修取得的收入,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营业税。

  6.关于企业将价值20万元的土地(经评估机构评估),抵顶10万元欠款,按“转让土地使用权”征税时,计税依据如何确定问题。

  其计税依据应按实际抵顶欠款额征收营业税。

  二、企业所得税

  7.关于事业单位取得营业税条例规定的免税收入(如:医疗服务收入等),结余是否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三条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收入项目包括:财政拨款;经国务院及财政部批准设立和收取,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或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的政府性基金、资金、附加收入等;经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不包括计划单列市)批准,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或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经财政部批准不上交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事业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用于事业发展的专项补助收入;事业单位从其所属独立核算经营单位的税后利润中取得的收入;社会团体取得的各级政府资助;社会团体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社会各界的捐赠收入”。凡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应征收企业所得税。

  8.关于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开征时间问题。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75号)第十条规定,对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从1997年1月1日起执行。

  9.关于“铁道部沈阳机车车辆厂总校”(是在区教委领导下,指导沈阳机车车辆厂下属所有中小学教学工作的机构)所办企业是否享受校办企业优惠政策问题。

  《沈阳市校办企业地方税收管理办法》(沈地税发[1997]269号)第四条第四款规定的教育行政部门是指政府所属的教育行政主管部门,铁道部沈阳机车车辆厂总校不属于政府所属的教育行政部门,其所办企业不能享受校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10.关于中直单位下属企业,不能确定其投资主体的,其企业所得税是否由所在地地税局征收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征收和管理范围的通知》(国税发[1995]023号)的有关规定,由国家税务局系统征收管理的范围包括中央各部门、各总公司、各行业协会、总会、社团组织、基金会所属的企事业单位以及上述企事业单位兴办(包括以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等形式兴办)的预算内、外的国有企业(包括境内、境外所得)的所得税。对名为中直国有企业,但没有中直单位投资的,其企业所得税由地税局负责征收。

  11.关于企业销售产品而取得的奖励收入(或返利收入)应如何进行帐务处理,是否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

  企业销售产品取得的奖励或返利收入应作“产品销售收入”处理,并按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12.[部分废止]关于工效挂钩企业动用工资结余用于非工资性支出的审批权限问题。

  根据“工效挂钩”有关政策规定,工效挂钩企业的工资节余,只能用于以丰补欠,不得用于非工资性支出。凡动用工资节余用于非工资性支出的,应征收企业所得税。

  13.关于“对原来实行定额定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后改为查实征税的企业,对实行定额定率征税前发生的亏损,不允许用查实征税后的所得进行弥补”的规定,我们认为不尽合理,应如何执行问题。

  根据省地税局《关于199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辽地税所[1999]281号)第十条规定,对原来实行定额定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后改为查实征税的企业,实行定额定率征税前发生的亏损,不允许用查实征税后的所得进行弥补。

  14.关于企业间顶帐形成的损失是否需要按规定报批财产损失问题。

  企业顶帐的资产或物资开具发票金额小于应收帐款的,差额部分继续做应收帐款处理,对符合财产损失处理规定的,应按规定程序报批;发票金额与应收帐款无差额的,其顶帐的资产或物资出售后形成的损益列入企业当期损益,不需要报批。

  15.关于以汽车顶帐,顶帐的企业是否可以凭协议入帐问题。

  按照市局《关于印发若干税收政策规定的通知》(之三)(沈地税综[1999]311号)第29条规定执行。

  16.关于国税函[1998]67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如何认定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的批复》中具体资格认定标准问题,请予以明确。

  对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独立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或组织,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该实行独立经济核算,但未进行独立经济核算的,虽不同时具备税法规定的独立经济核算的三个条件,也应当认定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

  17.关于固定资产已提足折旧,经资产评估部门评估增值后对外投资,被投资方是否可以提取折旧,应如何提取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条第(七)款“接受投资的固定资产,应当按该固定资产折旧程度,以合同、协议确定的合理价格或者评估确认的价格确定”的规定,被投资方可以按上述规定入帐,提取折旧。

  18.关于企业改制时,以固定价格出售(未经评估部门评估,未经产权交易部门交易),对企业以前年度未弥补亏损额、财产损失、应收帐款等应如何处理,是否可以在以后年度进行税前扣除问题。

  出售企业产权,应按市政府的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并应办理产权交易手续。对未经评估部门评估,未经产权交易部门办理企业产权交易手续的,其以前年度未弥补亏损额、财产损失、应收帐款等按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出售中小型企业产权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沈政发[1997]15号)第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三、房产税

  19.关于企业职工利用本单位厂房、门市房经营,房产税应如何征收问题。

  企业职工利用本单位厂房、门市房经营的,只要是出租房屋行为,一律从租征收房产税。但涉及出租柜台的,按辽政发[1997]20号(沈地税综[1997]353号转发)第五项中的规定执行,即对商业、物资系统国有小企业将柜台出租给本单位职工经营的,仍按房产原值由企业统一缴纳房产税。

  四、印花税

  20.关于商业企业发生的购入固定资产(汽车)行为,其合同是否缴纳印花税问题。

  企业购入商品(如:汽车)是一种购销行为。对按凭证征收印花税的商业企业,应按合同标的金额,依万分之三的税率缴纳印花税。对按销售收入一定比例核定征收购销合同类印花税的商业企业(沈地税发[1996]090号文件规定),不再缴纳印花税。

  21.关于国有企业根据国家规定,对其负债按金额多少不同,组成大小股东,成立股份责任公司,在这种情况下,各企业原来的债务转化为对企业资产的控制权,成为投资者,是否应按企业新接受投资进行帐务处理,并征收印花税。

  按照国税发[1991]第155号文件规定,企业发生分立、合并、和联营变更后,凡依照有关规定办理法人登记的新企业所设立的资金帐簿,应于启用时按规定计税贴花。因此,新成立的股份责任公司,如办理了法人登记,应按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合计数额贴花完税。关于帐务处理问题,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五、个人所得税

  22.关于企业支付买断工龄费用(退职费),是否按6个月计算个人所得税问题。

  1999年10月1日以前,按《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退职费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沈地税个[1996]376号)规定执行,1999年10月1日起按《转发省地税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台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沈地税个[1999]254号)规定执行。从2000年6月1日起,国有企业职工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按照沈地税所[2000]121号规定执行。

  六、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23.关于联建双方一方出地,办投资计划,另一方投资开发,应如何确定纳税人的问题。按照市局《关于印发若干税收政策规定的通知》(沈地税综[1999]70号)第四条第3款规定执行。

  24.关于个人购买住宅商品房适用零税率,开发公司只能提供商品房销售许可证,是否按沈税二字[1994]250号执行零税率。

  对开发公司只能提供商品房销售许可证的,不能执行零税率。如能提供个人购买商品房销售发票及复印件,确属一般民用住宅(包括商品房住宅)的,可执行零税率。

  七、其他

  25.关于饮食服务业中的中直企业(企业所得税应由国税局征收),购买发票时应如何缴税问题。

  根据《印发关于<沈阳市饮食业“以票管税”征管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沈地税征[1997]255号)文件第四条的规定,由国税局负责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饮食业中直企业,在实行饮食业综合征收率征税时,应扣除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率。

  26.关于金融企业是否应从1999年1月1日起开征地方教育费附加问题。

  所有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除外),均应从1999年1月1日起缴纳地方教育费附加。部分中直企业(包括部分金融企业)以不执行地方政府文件为由,不缴纳地方教育费,对此我们已请示省局,省局意见是暂不可对其采取强制措施,待省局请示省政府后再给我们答复。

  27.关于沈阳市辉山畜牧场是否属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问题。

  按我市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现行规定,东陵街委建制地区在征收范围内,辉山畜牧场既是经营单位,又是辉山街道办事处,因此,应征收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28.关于乡、镇政府行使街道办事处职能,其所属企业归农工商总公司管理,座落在农村是否征收房产税、土地使用税问题。城建税应如何征收。

  经市政府批准变为街道办事处的原乡镇政府范围内的企业房产和土地,应征收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但农工商总公司的占地,按沈税地字[1989]202号文件规定暂缓征收土地使用税,其所属的企业不能享受此项政策。坐落在非开征区的企业房产和土地不征收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座落在农村的企业应适用1%的城建税税率。

  29.关于商场开展有奖购物活动,以名画作为奖品向消费者收取的装裱费收入,是否征收营业税问题。装裱费收入是否计入“其他业务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

  装裱费收入应按“服务业”税目“其他服务业”项目征收营业税。应做“其他业务收入”处理,征收企业所得税。

  30.关于新办企业在工商局指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办理验资手续后,应如何进行帐务处理(以固定资产投资或银行存款投资),是否应按全额征收印花税。

  按照辽地税行[1999]97号文件精神,对按规定设置资金帐簿的企业,应按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合计金额贴花;对未按《会计法》等有关规定设置资金帐簿的企业,可按其注册资金核定计税依据,依率计征记载资金帐簿的印花税。新办企业亦应按本规定办理。

  31.关于所得税的滞纳时间如何计算的问题。

  根据条例、细则及其他有关规定,企业所得税的滞纳时间:季度(月份)终了后16日起计算,年度汇算清缴为下一个年度的5月1日起计算。

  32.关于如何认定偷税行为的问题。

  个体户开业半年以上未办理税务登记,是否定为偷税,应怎样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偷税是指“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根据偷税的定义,对个体业户未按规定申报办理税务登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不能一概而论,一般情况下不应定为偷税,税务机关应当在追补税款的同时,向纳税人发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逾期不改正的,依据“税收征管法”第37条规定,可处以2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2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只有当确有证据证明,纳税人主观上故意偷税,并在客观上存在偷税手段时,才能认定为偷税,按偷税实施行政处罚。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〇年六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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