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关于印发沈阳市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对疫情影响纾困解难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沈疫防指发[2022]9号 2022-4-3
各区、县(市)疫情防控指挥部,市疫情防控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市直各单位:
现将《沈阳市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对疫情影响纾困解难若干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沈阳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
2022年4月3日
沈阳市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对疫情影响纾困解难若干政策措施
为统筹抓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切实减轻疫情对企业生产经营带来的困难,全力帮助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渡过难关,特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本政策支持对象范围为按照市疫情防控指挥部通告要求,在本轮疫情期间停工停业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一、减免房租费用。对承租市属国有企业(包括全资、控股和实际控制)和行政事业单位权属物业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6个月租金或免费延长6个月租期。鼓励非国有物业业主与租户在协商的基础上,为租户免租、减租、缓租。(责任单位:市房产局、国资委、机关事务局及各区、县(市)政府)
二、实施稳岗补贴。按照国家、省政策规定,对在我市参加失业保险、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小微企业,发放稳岗补贴返还资金,比例在60%以上。(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三、对防疫费用给予补贴。对零售、餐饮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2022年员工核酸检测费用支出按照不低于50%比例给予补贴。(责任单位:市商务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委及各区、县(市)政府)
四、补贴水电气费用。对因疫情原因停工停业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按照3月份企业产生的水电气费用给予10%的补贴。(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商务局、城乡建设局、水务局、财政局,沈阳水务集团、沈阳燃气集团、沈阳供电公司及各区、县(市)政府)
五、加大融资支持力度。针对受疫情影响暂时遇到困难、仍有良好发展前景的小微企业,鼓励各银行机构对疫情期间到期的贷款进行展期。对小微企业2022年一季度新增银行贷款给予贴息,贷款期限为1年以上(含1年)的贴息期限3个月,贷款期限不足1年的按比例给予贴息,贴息比例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当期LPR利率30%,单个企业贴息最高不超过50万元。(责任单位:市金融发展局、财政局,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营管部,各区、县(市)政府)
六、扩大税费减免范围。对在50%税额幅度内减征“六税两费”的适用主体,由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扩展至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和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并一次性退还上述企业存量留抵税额。(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七、落实阶段性免征增值税政策。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八、减免个人所得税。2022年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九、返还工会经费。对符合工会经费全征全返标准的小微企业,继续全额返还工会经费。(责任单位:市总工会)
十、稳定劳动就业关系。对因疫情导致劳动者不能返岗的,企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或退回劳务派遣用工。实施灵活用工措施,与职工协商采取弹性灵活方式安排工作时间;对受疫情影响导致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鼓励企业通过协商民主程序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十一、缓缴医疗保险费。用人单位受疫情影响无法如期缴纳职工医疗保险费的,缓缴期至2022年6月30日。(责任单位:市医保局)
十二、缓缴或降低住房公积金比例。2022年受疫情影响企业,可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最低至5%;生产困难的企业,可缓缴住房公积金或降低缴存比例最低至3%。企业申请缓缴和降低比例实行承诺制。(责任单位:市公积金中心)
以上政策措施执行期自发布之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国家、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政策措施原则上实行“就高不兼得”,所需财政资金由市、区县(市)按照1:1比例承担。各项条款由相关责任单位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