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全国会计 > 辽宁会计 > 辽宁财税法规 > 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关于明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相关征管问题的通知

2021-07-02 13:32     来源:中国会计网     

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关于明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相关征管问题的通知

尊敬的缴费人: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工作部署,辽宁省社保费征管系统征收功能及相关网上申报功能即将停止使用。自2021年7月1日起,由辽宁省社保费征管系统征收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残保金”)迁移至金税三期核心征管系统征收,同时网上申报迁移至辽宁省电子税务局。

  缴费人在办理以前年度残保金申报缴纳、以前年度残保金补缴、以前年度残保金退库、注销税务登记业务时,需要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

  感谢您的理解与支持!

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

2021年7月1日

微信公众号

萨恩课堂

咨询电话:400-888-3585

在线客服:点击咨询

©2001-2023 中国会计网(CANET) All Rights Reserved 运营支持:北京萨恩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实名网站认证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7473号 京ICP备1201396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