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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致全省缴费人的一封信

2020-06-26 16:05     来源:中国会计网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致全省缴费人的一封信

尊敬的缴费人您好: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加快推进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决策部署,我省出台了《关于印发<辽宁省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辽人社发〔2020〕1号)和《关于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统一养老保险政策的若干意见》(辽人社〔2020〕23号)。此次辽宁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有关政策主要内容如下:

  一、统一参保范围

  (一)全省范围内各类企业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社会组织职工,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从业人员应参加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养老保险费。

  (二)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我省户籍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统称灵活就业人员),年满16周岁且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可自愿在注册地、户籍地或居住证所在地参加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省外户籍的灵活就业人员,可在居住证所在地参加养老保险。

  (三)用人单位按照属地原则参加养老保险。2020年6月底前已参保用人单位参保地保持不变。2020年7月1日后,新参保用人单位在登记注册地所属的市、县(市、区)社保经办机构参加养老保险。

  二、统一缴费比例

  统一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用人单位缴费比例为16%;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为8%,记入个人账户。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比例为20%,其中8%记入个人账户。

  三、统一缴费工资基数核定口径

  统一以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以下简称全口径平均工资)核定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各地不得自行改变缴费工资基数核定口径。

  参保的灵活就业人员可在全省全口径平均工资的60%、70%、80%、90%、100%、200%、300%七个档次中自愿选择。灵活就业人员不得以事后追补缴方式增加缴费年限。

  四、统一缴费工资基数核定办法

  单位缴费基数以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确定。职工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工资基数,新招用职工以起薪当月工资收入为缴费工资基数。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最高为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平均工资的300%,最低为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平均工资的60%。无法确定月工资收入的职工,以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工资基数。

  您可随时关注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网站、辽宁税务公众号和辽宁省人社厅网站、辽宁人社公众号相关专栏了解详情,也可拨打人社咨询服务热线12333、税务咨询服务热线12366进行咨询。缴费人的需求,就是我们服务的方向,我们全体税务人将在政策宣传解读、申报系统优化等方面,竭诚为您提供优质、高效和便捷的纳税服务。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2020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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