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关于疫情期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尊敬的纳税人:
根据大政发〔2020〕3号文件第四条规定,“对从事交通运输服务业、生活服务业(含星级酒店)和物流辅助服务业的纳税人,免征第一季度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企业出租房屋,减半征收第一季度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本次减免税采取申报即减免的方式,如果您单位符合上述减免税条件,在申报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前,需要在税源信息中添加正确的减免税性质代码:
0008011607|SXA031901117|抗击疫情地方减免房产税|抗击疫情地方减免房产税;
0010011607|SXA031901118|抗击疫情地方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抗击疫情地方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为使您更好地理解政策,准确判断是否可以享受本次优惠政策,掌握减免税性质代码添加流程,我们制作了政策解答、操作指南和操作演示视频,助您顺利完成第一季度减免税申报。在优惠政策适用和减免税操作过程中如有问题,请随时与主管税务机关取得联系,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
2020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