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全国会计 > 辽宁会计 > 辽宁财税法规 > 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政策的温馨提示

2020-03-22 16:46     来源:中国会计网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政策的温馨提示

  按照《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通知》(辽医保发〔2020〕2号)文件要求,自2020年2月起,各市政府可根据基金运行情况和实际工作需要,对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部分按期限实施减半征收。由于各市政策出台时间不统一,对于已经出台本地政策的地区,税务部门将全力配合医保部门落实落地;对于尚未出台本地政策的地区,税务部门将积极做好征缴准备工作。同时,断缴期间参保人的医疗保障待遇不受影响,延期缴纳期间免征滞纳金,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2020年3月19日

 
 

微信公众号

萨恩课堂

咨询电话:400-888-3585

在线客服:点击咨询

©2001-2023 中国会计网(CANET) All Rights Reserved 运营支持:北京萨恩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实名网站认证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7473号 京ICP备1201396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