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复工复业优惠政策的提醒
尊敬的纳税人:
您好!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大连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您企业取得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可以按照支持复工复业政策,享受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优惠,并按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免税、减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减税,缴纳增值税。您企业也可以选择放弃减税,按照3%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
2020年3月19日